中新社北京3月2日電 題:中國佛協(xié)會長談破除名山大寺“被上市”怪象
中新社記者 劉舒凌
全國政協(xié)十二屆一次會議將于3日開幕。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佛教協(xié)會會長傳印長老會前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指出,佛教、道教名山“被承包、被上市”現(xiàn)象已引起國家層面關注;但如果不能妥善解決寺院法人地位問題,則寺院仍無力維護自身權益。
2012年初,中國媒體有關“被承包的信仰”長篇報道揭開了佛、道教寺院宮觀被商業(yè)化侵襲、各地“借佛斂財”的種種怪現(xiàn)狀。
尤其具標志性意義的佛教四大名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已于深圳主板掛牌上市,普陀山、九華山和五臺山積極籌備登陸資本市場的消息去年一度引起媒體追蹤、社會爭議。有官媒直指,在經濟高于一切的發(fā)展理念中,地方政府在佛教名山上市過程中“起很大的推動作用”。
傳印長老也看到,近來商業(yè)、旅游等各方面盛行把名山大寺都上市了,中央政府已在關注這些違反政策、法規(guī)的現(xiàn)象。
去年,先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份《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維護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他們在促進經濟發(fā)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繼而10月間,國家宗教事務局等十個中央部委發(fā)布政策文件《關于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制止、糾正當前社會突出存在的寺院、道場“被承包、被上市”等現(xiàn)象。
傳印長老肯定相關舉措“非常及時,非常必要”。但他也坦率指出,全國佛教界都在關注這一文件的后續(xù)執(zhí)行情況;“我們認為,妥善解決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問題,是貫徹落實這一文件的關鍵點之一”。
中國《民法通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條文規(guī)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傳印長老在今年提交政協(xié)大會的提案中指出:現(xiàn)實情形是,全國佛教3.3萬個宗教活動場所,大多數(shù)尚未能辦理房地產權登記。關鍵問題在于佛教活動場所(寺院庵堂)沒有明確的法人地位,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不具備完整的民事主體資格。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后果是:寺院不能在銀行開設對公賬戶,只能公款私存。民事行為也受限制,如只能以私人名義購買寺院公用車輛。
詳列《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對于設立法人的“依法成立”、“有必要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四個條件,傳印長老指出,大多數(shù)佛教寺院已按規(guī)定的條件執(zhí)行,設立法人的條件已經具備。
傳印十分痛惜地說,不能承擔民法責任,“被占用”、“被上市”的寺院就沒辦法維護自身權益。展示這份已準備好的“關于解決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的提案”,傳印長老說,他將再次建議政府對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問題予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