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群租樓失火案 房東租客都獲刑
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3月5日瓊山區(qū)金花新路一群租樓失火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失火罪判處引發(fā)火災租客王某性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出租屋房東洪某江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洪某江將金花新路六層樓房部分房間用于出租,一樓大廳提供給承租人停放電動車及充電。在瓊山區(qū)政府統(tǒng)一組織的群租樓、居民小區(qū)電動車火災隱患專項排查整治過程中,轄區(qū)派出所發(fā)現(xiàn)該出租屋存在5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整改。洪某江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只更換了一樓大廳電線用插座,對其它違法行為未予整改。
2017年3月5日凌晨1時許,租客王某性將電動車停放在一樓大廳,利用地上一個可移動插排給電動車充電。早上8時許,電動車突然起火。消防官兵到場疏散解救被困人員11人并迅速將火災撲滅,但火災導致租客李某美當場死亡、符某婷搶救無效后死亡,5人不同程度受傷,以及13輛電動車、1輛自行車被燒毀。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是王某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過程中電池發(fā)生故障所致。
瓊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失火罪判處王某性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出租屋房東洪某江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王某性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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