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投資落“套路” 險丟房子
法院判決撤銷買賣合同 法官提醒老年人小心“套路貸”
“他欺騙我不懂抵押的概念,實際辦理的是買房手續(xù),把房屋過戶給了被告公司的名下。”老周近日發(fā)覺陷入騙局,遂起訴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這起涉“套路貸”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東升法庭審結(jié)。記者從北京市該院了解到,近年來“套路貸”現(xiàn)象凸顯,因此引發(fā)的訴訟隨之明顯增多。
據(jù)原告周裕(化名)先生向法庭的陳述,案外人趙毅(化名)宣稱海外有投資項目,收益很高而且安全,但因老周沒有資金,趙毅便稱可聯(lián)系劉杰(化名)先生借款。隨后老周聯(lián)系上劉先生。劉先生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將老周名下的房屋辦理抵押手續(xù)。于是,老周和劉先生一起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xù)。
“但劉先生欺騙我不懂抵押的概念,實際辦理的是買房手續(xù),將房屋過戶給了被告公司的名下。之后劉先生借給我200萬元。我擔心房屋被出售,就和劉先生約定過戶給被告公司的行為不是賣房,而是抵押?!崩现芊Q,后來他將借款全部匯給趙毅進行投資,結(jié)果血本無歸。被告公司突然帶人強行收房。此時,老周才發(fā)現(xiàn)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騙局!老周認為賣房是重大誤解,而且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只有200萬元,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該合同應(yīng)予以撤銷。
但在法庭上,被告公司提出,老周和劉先生之間的借款關(guān)系與該公司無關(guān)。該公司與老周之間的房屋成交價低于市場價格,也是有原因的,因為老周的房子是繼承的,需要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并且其他繼承人實際占有房屋,所以老周要求全款支付且不能看房。另外,老周是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的成年人,能明確區(qū)分房屋買賣和抵押的概念。因此,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可撤銷的事由。
不過,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老周提交的證據(jù),其主張的重大誤解事由成立,且根據(jù)評估報告,涉案房屋的成交價遠低于評估價格的70%,因此老周主張的顯失公平事由也成立。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這一房屋買賣合同。
時下“套路貸”現(xiàn)象盛行,受騙對象多為老年人,“套路”也往往是虛構(gòu)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如理財、養(yǎng)老、保健品等項目;再向受騙對象提供借款時強制簽署簽訂一系列的售房委托書、房屋買賣合同等文件,部分文件還經(jīng)過了公證機關(guān)的公證;然后,等受騙對象因投資項目失敗而無力償還借款時,利用之前簽署的法律文件,低價獲取房屋。
法官認為,一旦受騙后,在法律上有可救濟的方式:根據(jù)不同情形,如委托售房、以房抵債等,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可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也可要求受托人返還購房款并賠償差價,還可以要求放款人重新結(jié)算等。
不過,隨著訴訟案件增多,相應(yīng)裁判文書的公開,“套路貸”的組織方,也會修正相關(guān)套路,以進一步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說,受騙對象后期通過法律救濟的難度和成本也會隨之上升,如獲取房屋后很快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受騙對象無法實際追回房屋;或者在房屋上給善意第三方設(shè)定高額抵押登記,受騙對象在追回房屋時需另行代付高額款項,以解除抵押登記等。
因此,法官建議廣大老年人,對于各種形式的“投資+借款”的項目,應(yīng)持慎重態(tài)度,認清高收益后隱藏的高風險。而防止被騙的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對于任何所謂的“高收益、低風險”項目不聽、不信、不參與。而任何一次輕信和僥幸,均可導致“人財兩空”。 (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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