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題為“安徽阜南縣委原書記殷光立出獄11年后又被逮捕”的新聞熱傳網絡。安徽省農業(y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任副總經理殷光立,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行為,在今年7月被批準逮捕,令人大跌眼鏡的是,他早在2001年就曾經因為貪腐問題落馬入獄,如今已經是第二次因貪腐被捕。
對此,真正應該追問的是,落馬貪官殷光立究竟是如何走上國企領導崗位的?
刑滿釋放人員當然也需要吃飯,有工作的權利。但是,事關公共利益的行業(yè)或崗位,通常都有一定準入門檻,對于有刑事犯罪記錄者是限制進入的,比如公務員不得由刑滿釋放人員充當,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等。國企資產是全民所有的,國企領導崗位事關公共利益,是不言而喻的事,這樣的職位如何被殷光立取得,確實值得追究。
“公司法”規(guī)定:有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殷光立正式服刑期滿(假釋考驗期滿)并逾5年之前,他沒有資格擔任國企領導職務。
可是,殷光立自2006年假釋出來后,即進入安徽省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yè)系統(tǒng),先后擔任過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監(jiān)事、安徽省龍亢農場常務副場長、安徽農服副總經理等職務,在國企領導崗位上輾轉騰挪,并最終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罪被當?shù)厮痉C關再度拿下。檢索公開報道可知,他至遲于2010年5月,就已任職安徽龍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監(jiān)理會主席。而這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
殷光立因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罪“二進宮”自是一宗案;同樣需要嚴查深挖的是:究竟是誰違反法規(guī)制度,讓這位犯罪分子搖身一變,重新走上國企領導崗位?此中是否涉及權錢交易或“期權式腐敗”?涉事國企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的考察考核機制,為何成了“睜眼瞎”?這些問題,都需要當?shù)丶o檢監(jiān)察機構一一徹查。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早在2014年,就有當?shù)鼐W民發(fā)帖,直斥“安徽省懷遠縣龍亢農場,場長殷光立,勞改犯剛出獄就到我們農場來禍害老百姓”。舉報信息早就出現(xiàn),可他居然在國企領導的位置上安坐到今年,為什么?這一點同樣需要查清。
我們并不缺少制裁腐敗的法規(guī)制度,缺的是對法規(guī)制度的嚴格執(zhí)行。只有扎緊制度的籬笆,對突破法紀制度藩籬者追查到底,嚴懲不貸,才能亡羊補牢,避免落馬貪官禍害國企這樣的荒唐劇目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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