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fā))
老人摔倒了,扶還是不扶?有孩子落水了,要不要下去救?有人錢包被小偷偷了,去不去幫忙……在路見不平的時候,很多人都有“拔刀相助”的沖動,但是卻有所顧慮:做好事不小心誤傷他人怎么辦?自己受到傷害沒人負責怎么辦?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一直是公眾的呼聲。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總則給好人義士披上了“保護衣”,并賦予他們“見義勇為”的勇氣。對此網(wǎng)友紛紛點贊。
保護“見義勇為”條款引發(fā)熱議
在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有兩個條款非常引人注目。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quán)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quán)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quán)人、侵權(quán)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yīng)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網(wǎng)友“caifei”這樣解讀:“做了好事還要倒貼錢,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會關(guān)注的焦點問題。這極不利于社會正氣的弘揚。此次對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顯示了法律與社會生活的有效對接?!?/p>
在百度貼吧,一條名為《不能讓訛詐碰瓷者違法成本過低!你支持嗎?》的貼文火了。發(fā)布這篇文章的網(wǎng)友“建業(yè)教父”認為,在今年兩會上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把權(quán)責清單列明白,就能夠免除做好事的后顧之憂,讓訛人者沒有胡攪蠻纏的空間。
在新浪微博,網(wǎng)友“年輕心靈”將民法總則的好人條款比作見義勇為者的“護身符”:“民法總則有針對性地回應(yīng)了見義勇為者陷入困境時的權(quán)益保障問題。見義勇為是高尚可貴的品格,如果讓其陷入困境,受助者持漠視態(tài)度,必然使得見義勇為的社會價值貶損!如此下去,誰還敢扶危濟困,主持公道?新增條款符合社會道義,是對正氣的弘揚和匡扶!這樣的規(guī)定非常好,得人心!讓好人有的做了。點贊!”
“依法免責”是眾望所歸
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初草案里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緊隨而來的,是第一次修改。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四審稿在三審稿基礎(chǔ)上,增加了“自愿”的元素。第二次是在 3月12日,將相關(guān)條款修正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yīng)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第三次,大會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今后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qū)分是否有“重大過失”,徹底消除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后顧之憂。
央廣網(wǎng)對此評價稱:“民法總則最終賦予見義勇者‘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是眾望所歸,也是民心所向。但愿此舉,能推動更多的人加入到見義勇為行列,讓‘不敢扶’、見義不為等現(xiàn)象少些,再少些……”
公益中國網(wǎng)也對此做出積極評價:“這種‘錙銖必較’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鼓勵更多人放心大膽地見義勇為,讓‘好人有好報’的理想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實現(xiàn),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xiàn)象發(fā)生。當見義勇為成為社會風尚,必將有更多人從中受益?!?/p>
“文明舞鋼_17229”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僅包括了見義勇為,還包括了更多類型的善行義舉。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救助行為,就無承擔民事責任之憂。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法律進行相關(guān)規(guī)定,今后‘救人未果反被追責’的情況或?qū)⒌玫礁纳?。我們這個時代確實需要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來鼓舞和呼喚大家不再冷漠,讓見義勇為之舉獲得應(yīng)有的贊許和鼓勵?!本W(wǎng)友“520燎原”為此點贊。
網(wǎng)友“面慈心善厲禁君”則發(fā)布了題為《俠肝義膽免蒙塵》的文章,直言看到總則出臺的消息“簡直淚流滿面”。他感慨,自己高興得“簡直就要跳起來了”?!霸高@個社會以后滿街都是熱心腸?!?/p>
期待后續(xù)細則早日出臺
近年來,見義勇為卻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情屢見報端。
2014年,深圳一青年因見義勇為致人受傷被刑事拘留,引發(fā)輿論一片嘩然。見義勇為往往發(fā)生在危難時刻、緊急關(guān)頭。情急之下,常常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后果。正如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戴碧蓉所說,她11歲時從火車輪下救出3個孩子,自己卻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條腿。那一瞬間,她是憑良知作出的“第一反應(yīng)”。這樣的“第一反應(yīng)”不顧個人安危,也可能給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
2015年,珠海45歲外來工唐在學勇抓小偷的事跡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卻被公司辭退。談及這段經(jīng)歷,曾面臨4個手持兇器的歹徒面不改色的他突然情緒失控,流下了淚。他說,當時公司人事主管獲悉其事跡后,責怪他在上班時間見義勇為是多管閑事,萬一受傷會給公司帶來風險,隨后將其辭退,“想到這件事我到現(xiàn)在還是很傷心?!?/p>
近些年來,諸如“看見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人。不讓見義勇為者負重前行,需要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為此,不少地方相繼出臺了“好人法”,用以鼓勵見義勇為。民法總則作為上位法,經(jīng)過多次審議和修改才通過,目的只有一個:鼓勵更多人放心大膽地見義勇為,讓“好人有好報”在更大程度上實現(xiàn),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發(fā)生。
隨著民法總則的出臺,后續(xù)細則制定工作也在展開。公安部官網(wǎng)日前發(fā)布了關(guān)于《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明確,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wù)或約定義務(wù),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人,事跡突出的公民。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y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對此,網(wǎng)友們不僅有積極評價,還紛紛提出自己的建議。網(wǎng)友“好媽媽俱樂部”認為,一個人只要見義勇為,哪怕是出于人性善良的本能,我們也要讓他過得好,因為那是真正的平凡中的偉大。國家不能讓好人吃虧,好人心里才平靜,社會才安定。網(wǎng)友“績優(yōu)股”則表示:國家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就會有更多的人加入見義勇為隊伍,真正做到傳播文明,引領(lǐng)風尚。網(wǎng)友“蘇門2010”提出了自己的希望:希望我們的政府要做見義勇為的堅強后盾,敢于兜底,才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網(wǎng)友“蕭豫”則有自己的建議:在道德建設(shè)問題上,應(yīng)該以嚴厲的獎懲制度來促道德的養(yǎng)成,尤其是在底線屢屢被突破的今天。
說到底,見義勇為是一種無償?shù)?、善意的人道主義行為,理當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救助人理當享有免責的特殊待遇。我們有理由期待,民法總則相關(guān)條款的落地和后續(xù)細則的出臺,能夠進一步激發(fā)人們的互助精神,涵養(yǎng)社會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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