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鳳凰網(wǎng)等多家網(wǎng)站轉載了微信公號“深一度”的一篇文章,核心內容是:1月15日晚參加完導師組織的聚餐后,26歲的江蘇大學碩士研究生史某倒在宿舍里,當晚送醫(yī)搶救無效后死亡。而在一個多月前,他剛被確定保送該校的博士生。對史某的死因,醫(yī)生診斷為猝死。家屬認為,史某之死肯定與飲酒有關。文中提供的當晚聚餐結賬單顯示,5桌師生一共喝了25瓶白酒。家屬稱史不喝白酒,而這次他喝下的白酒超過半斤。老師不但未制止學生飲酒,反而勸酒。一名參與聚餐的學生對家屬稱,飯局上“老師說‘要喝好,要喝多’”。1月17日,江蘇大學通報中只字未提“喝酒”二字。
春節(jié)馬上就來了,而史某卻再也回不了家了,這位即將攻讀博士學位的高材生,還未來得及建功立業(yè)、還沒來得及回報父母,卻倒在了導師組織聚會的酒上,太可惜了。如果存在過錯或義務,人人都應為此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即便是無比心疼的導師,抑或是多年相處的同窗好友,都不能除外。
首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史應該知道自己的“量”。喝酒會引發(fā)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fā)作,一同飲酒的老師和同學,是否知道史的酒量,是否有勸酒行為,則決定了是否需為史之死承擔責任。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均規(guī)定,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或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然勸的,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對于事后有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勸酒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時是否存在勸酒、何種勸酒情形,有待核實。其中一個問題有必要關注。作為被定下保送讀博的在校生,在導師組織的聚餐上,史的心情,或許與一般的聚餐不同,通過“多喝”來表達對老師栽培的感激,通過“多喝”來回應同窗的祝賀,都可能讓史選擇“多喝”,這樣一種無形的壓力,在史與女友的微信里可以印證。
筆者作此分析,無意增加聚餐者的法律責任,而是想提醒高校老師,大多數(shù)在校生,沒有所謂酒場經(jīng)驗,也沒有多少酒量,喝酒時并不會保護自己;而在學生角度上,和導師之間的關系,尤其是研究生階段后,不再是單純的師生關系,還多了一層能提供一定收入的勞動關系(稱導師為“老板”),甚至很多時候與導師的關系如何決定著學生的命運。這都提醒與學生聚餐時,老師不能輕言“多喝”。
史某的逝去,是一個悲劇,而畢業(yè)季、開學季,還有很多學生可能會有類似史的心境和壓力,當然,不只是師生聚餐,在任何一個聚餐喝酒的場合,不論對象,把握不好都可能發(fā)生這種悲劇。眼下,春節(jié)臨近,親朋好友相聚,都少不了喝酒。奉勸大家,酒點到為止,情緒的表達有多種方式,不要選擇危險的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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