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12月2日電(記者羅沙、白陽)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親康孟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失蹤。同日下午,康孟東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莊市郊區(qū)孔寨村西玉米地邊發(fā)現被雜草掩埋的康某某連衣裙和內褲。8月11日11時30分許,康某某尸體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發(fā)現。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康某某系被聶樹斌強奸殺害。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決定執(zhí)行死刑。聶樹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銷對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guī)定核準聶樹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zhí)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書金自認系聶樹斌案真兇。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社會關注。自2007年5月起,聶樹斌母親張煥枝、父親聶學生、姐姐聶淑惠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多個部門提出申訴,認為聶樹斌不是兇手,要求改判無罪。2014年12月4日,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查認為,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問,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于2016年6月6日決定提審該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該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審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主審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為合議庭成員。再審期間,合議庭查閱了該案全部卷宗及相關材料,赴石家莊察看案發(fā)現場、核實相關證據、詢問原辦案人員,咨詢了刑偵、法學專家,并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聽取其意見,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聶樹斌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鑒于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已經被執(zhí)行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主要理由是: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是,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fā)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律師、高校師生、公眾以及新聞媒體記者等12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公開宣判。
該案宣判后,合議庭向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席公開宣判的檢察人員送達了判決書,并就有關問題作了釋明。據悉,該案后續(xù)的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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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再審合議庭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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