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法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針對“十三五”規(guī)劃建議的新形勢、新常態(tài),就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上述《紀要》。
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問題,這則《紀要》明確: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fā),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釋稱,和諧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具有重要意義。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判的重要內(nèi)容,以前的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涉及較少,所以這次予以進一步明確。
中新網(wǎng)記者注意到,該《紀要》還對探望權進行了明確,具體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并根據(jù)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yǎng)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shù)玫阶鹬?,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上述負責人指出,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作出如上規(guī)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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