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網(wǎng)站消息,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蓋如垠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蓋如垠,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蓋如垠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jīng)查,蓋如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請,用公款旅游,違反規(guī)定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guī)定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違規(guī)選拔任用干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子收受財物,縱容、默許其子在其管轄的區(qū)域內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配偶、子女接受他人贈送現(xiàn)金,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蓋如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蓋如垠簡歷
男,漢族,1953年3月生,遼寧東港人,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yè)在職研究生畢業(yè),工學碩士,工程師。歷任遼寧省沈陽市副市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副市長,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書記,黑龍江省委常委、哈爾濱市委書記,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15年12月8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蓋如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2月14日,據(jù)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蓋如垠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6年2月3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中共中央紀委對蓋如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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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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