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建外大街,一外賣平臺送餐員準備送外賣。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彭子洋 攝
昨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明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取得許可證
據(jù)介紹,網絡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監(jiān)管難題,網絡食品監(jiān)管面臨著經營主體多、地域范圍廣、技術水平高、法律復雜、監(jiān)管能力不足、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序不明確等問題。
對此,《辦法》規(guī)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網售嬰幼兒乳粉還應公示產品注冊證書
嬰幼兒乳粉的安全問題一直是公眾關注的重點?!掇k法》要求,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shù)據(jù)查詢頁面。
《辦法》還明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規(guī)范上,《辦法》也明令禁止“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焦點1
網絡食品安全如何實現(xiàn)抽檢?
監(jiān)管部門變“神秘買家”抽檢網絡食品
網絡食品安全如何實現(xiàn)抽檢,保障監(jiān)管力度?食藥監(jiān)總局表示,將采取“神秘買家”的監(jiān)管措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介紹,設計對網絡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shù)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lián)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jù)。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現(xiàn)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地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陳谞說,《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后,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之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jiān)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我們也規(guī)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他表示,《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食品進行抽檢。對于抽檢結果,《辦法》規(guī)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首先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辦法》同時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一是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二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lián)系方式不詳?shù)?,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xié)助通知;三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lián)系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焦點2
有問題可找第三方平臺主張權利嗎?
消費者權益受損第三方平臺連帶擔責
《辦法》規(guī)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fā)現(xiàn)入網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其中提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辦法》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辦法》對第三方平臺加強了監(jiān)管,有了問題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臺主張權利?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監(jiān)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表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第三方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據(jù)了解,《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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