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懷疑女兒有精神問題,通知廣州市精神病院強制將女兒送入醫(yī)院,并辦理入院手續(xù),強制治療10個多月。出院后,女兒將廣州市精神病院、學校和母親都告上法庭。昨日,廣州市中院二審判決,廣州市精神病院收治后的強制治療超過合理期限,有一定過錯,需向韓越華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被母親強制送入精神病院
今年48歲的韓越華是廣東商學院(現廣東財經大學)的教職工,2005年后因不同事件,多次與同事和校方發(fā)生爭執(zhí),工作也在校內多次調動。2007年3月,她與結婚17年的丈夫石林離婚,韓越華稱是受到母親逼迫,離婚后二人也未分居。
2007年9月,韓越華長居北京的母親賈某到廣州探望女兒,認為女兒精神有問題。2008年1月9日,賈某、韓越華妹妹和精神病院工作人員、學校保安、警務室警員到韓越華居住的校內宿舍,將她強行送往精神病院,并為她辦理入院手續(xù)。
在廣州市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64天之后,2008年3月13日,韓越華被轉至廣州市精神病醫(yī)院江村院區(qū),又被繼續(xù)強制治療達252天。其間,賈某到廣州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成為韓越華的法定監(jiān)護人。
一審重審敗訴后再次上訴
2010年11月2日,韓越華向荔灣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廣州市精神病院和廣東商學院,此前,她已經成功申請廣州市公證處撤銷了賈某為她法定監(jiān)護人的公證書。3日后,韓越華與丈夫石林復婚。
2011年5月3日,荔灣法院一審判決韓越華敗訴。韓越華不服上訴,廣州中院委托司法鑒定所,鑒定韓越華在2008年1月9日前的半年內,精神狀態(tài)符合“偏執(zhí)型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其后法院裁定,案件發(fā)回重審。重審一審,韓越華再次敗訴,又再次上訴到廣州中院,提出撤銷重審一審判決、三名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等六項請求。
[法院判決]
強制治療顯然超合理期限
廣州中院認為,韓越華母親賈某感覺女兒行為和精神異于常人,而女兒不愿配合治療,又擔心女兒的病情進一步惡化,主動聯(lián)系醫(yī)院,并強制送韓越華到醫(yī)院治療,于情、于理、于法都無悖。目前沒有證據顯示賈某是出于非法目的,惡意將韓越華強制送院治療,因此認定行為不構成侵權。
對于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持肯定意見。不過2008年3月13日,廣州市精神病院以治療好轉為由,將韓越華轉往江村分院繼續(xù)住院治療。而從住院的病歷記錄看,韓越華住院期間沒有出現暴力和自殘等行為。這時仍強制她住院治療至2008年11月20日,顯然超過合理期限。對此,精神病院具有一定過錯,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為5萬元。重審一審判決同時也被撤銷。
對韓越華其它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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