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日前刊登文章認為,現(xiàn)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于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已屬不易。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法院雖在防止錯殺上是有功的,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余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最終將會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5月6日《人民法院報》)
看到最高法院這樣的高論真是讓人啼笑皆非。正如一位網友所說,這種論調分明就是說“沒弄死你算便宜你了”。人民法院掌管著司法的最后一關,我們的司法公正與否,甚至我們的社會是否公平正義也主要依賴于法院。但是現(xiàn)在公民本身是清白的,無罪的。法院卻判處了人家許多年的冤獄。而現(xiàn)在因為這些法院成了千夫所指,為了安慰他們,竟然說他們因為只判處了有期徒刑,而沒有冤殺他們,還是有功的。這是高院為自己的“媳婦們”開脫罪責,還是在故意袒護他們呢?
雖然依據(jù)我們的國情,司法沒有獨立,但在法院里,法律應是法官們的“最高上級”,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官們最基本的常識,也是法官們的職責和宗旨。但是在這兩起案件中,都無一例外的存在著事實不清,證據(jù)表明的情況,在庭審中被告人不斷喊冤叫屈,推翻原有供詞,控訴刑訊逼供等。只要主審法官稍微認真負責,仔細排查一下,案情就十分明白。但是這些法官卻迫于壓力不僅沉默和認可,甚至明明知道被告含冤,卻還是無情的判決了。法院本是趙作海、張氏叔侄的最后希望,而這里不僅沒有給他們任何希望,更為他們的冤案起到了一種“蓋棺定論”的作用。
文章認為這些法院之所以“有功”,源于他們“堅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這是一種何等無恥的論調。如此說來趙作海、張氏叔侄不但不該昭雪,不該要求國家賠償,還應該對制造這些冤獄的法院感恩戴德,山呼萬歲呢?可是他們憑什么要坐這些年的大牢?人家安分守己,清清白白。公安部門可以抓,甚至可以刑訊逼供。檢察院可以公訴。但如果法院能夠把住著最后的關口,他們能夠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自己還落得個人不人鬼不鬼的下場嗎?
他們留有余地,這樣的“槍口抬高一寸”不僅不能顯示他們的功績,相反正說明他們有很大的故意成分。案件是冤案還是“鐵案”他們心里清清楚楚,但是為了給原告、給社會、給公安、給檢察院、甚至給某些領導一個交代,就只好把冤案進行到底了。而那個余地不如說就是為自己留條后路,畢竟冤案都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那一天。而趙作海冤案、張氏叔侄冤案相繼昭雪,正是最生動的說明。
也可以說,在這一系列的冤假錯案中,審判法院都存在著嚴重的失職瀆職甚至是舞弊行為。作為上級部門特別是高院,應該查清問題對一些人的問題更應該嚴厲追究,也只有這樣,法院法官們才能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也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形成。而現(xiàn)在作為國家法律的最高執(zhí)行機構竟然用這樣的態(tài)度面對社會,冤案留有余地也算“有功”,如此執(zhí)行法律,法律還能靠得住嗎?我們的社會又靠什么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