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網(wǎng)消息1月4日? 在代理銷售湖南一廠家產(chǎn)品過程中,汝州女子王某與廠家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隨后遭到廠家所在地臨澧縣警方的拘捕。被關押36天、監(jiān)視居住近兩個月后,案件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奔波兩年多后,王某日前收到了湖南常德市中院的賠償決定書,臨澧縣警方賠償其4.1萬余元。
現(xiàn)年40歲的王某是汝州人,長期在洛陽干建材租賃生意。2009年7月24日,她被送入我省某看守所。一周后,湖南臨澧縣的兩名民警趕到,將王某押解回湖南。王某發(fā)現(xiàn),兩名民警乘坐的并非警車,而是一輛私人轎車,車牌號和司機她并不陌生。兩個月前,湖南廠家的總經(jīng)理楊某曾駕駛這輛轎車前來跟她洽談,但最終因分歧過大,她未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
王某很快被送進了臨澧縣看守所。她的弟弟四處奔走反映,2009年8月28日,臨澧縣警方對王某解除刑事拘留,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12日,臨澧縣公安局解除監(jiān)視居住,并在同日下發(fā)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沒有犯罪事實。至此,她被關押36天、監(jiān)視居住近兩個月。
在重獲自由后,王某多次奔波于臨澧縣、常德市公安局以及湖南省公安廳等多個部門,反映遭錯誤羈押一事。此事引起了湖南省公安廳的高度重視。2011年年底,王某收到了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寄來的決定書。這份決定書認為,臨澧縣公安局對王某刑事拘留后,又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案件,王某有權(quán)得到國家賠償。最終認定,臨澧縣公安局賠償其4.1萬余元。
王某說,臨澧縣公安局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兩名辦案民警已經(jīng)受到警告處分。
2011年12月30日下午,記者電話聯(lián)系上臨澧縣公安局法制辦劉姓負責人,在介紹完記者身份后,劉以開會正忙為由拒絕了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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