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法警給被告人王亞麗戴上手銬。
??诰W6月10日消息??今天(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關注的王亞麗等人職務侵占、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依法公開宣判。王亞麗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桃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盤、周東風、薛立新三人注冊成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王破盤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東風、薛立新未實際出資,亦未參與經營,為掛名股東。1995年12月,金寶公司與外商梁志國合作注冊成立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王破盤為該中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去世后,被告人王亞麗為達到侵占金華中心資產的目的,利用其擔任金華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寶公司、金華中心公章之便,擅自將金華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曉冬,并以變造工商機關證明的手段,啟用了金華中心新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章,從而控制了金華中心的經營活動。此后,王亞麗將金寶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從工商機關借出,勾結被告人周東風、張志喬等人偽造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中的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文件,將王破盤的股東權利全部改作他人,并拒不歸還金寶公司的原始注冊檔案。后王亞麗、周東風勾結薛立新、肖和利憑偽造的工商檔案,通過訴訟手段,使王亞麗占有了評估價值為1.1億余元人民幣的金華中心資產。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間,被告人王亞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指使周東風、張魯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5萬元人民幣。王亞麗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面值分別為1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兩張及字畫一幅。
桃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行賄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王亞麗侵占的公司資產尚未變賣、轉移,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周東風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王亞麗較小,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張志喬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對案件的偵破起到積極作用;歸案后,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分別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桃城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亞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周東風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肖和利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薛立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張志喬犯職務侵占罪,免予刑事處罰。(宿馨元 丁力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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