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森浩辯護律師唐志堅和斯偉江在法庭上發(fā)表辯護意見。 孟招祥 圖
“在這里,我要向黃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們不要因為這個事情成為一個對立面。如果我僥幸還有機會,我會竭盡全力地補償你們。如果我還是走了,我希望你們都能走出這個喪子的傷痛,好好活下去。感謝斯偉江、唐志堅對我的幫助。完了?!?/p>
以上是被告林森浩在復旦投毒案二審中,作出的最后陳述。
2014年12月8日晚11時33分,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經(jīng)過13多個小時的審理后結束。在庭審現(xiàn)場,澎湃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的全過程。
辯護律師認為,主觀上林森浩并沒有殺人故意,要求檢察人員出具兩次毒物鑒定的質譜圖,并對涉案飲用水進行定量檢測。
對此,檢察人員表示,林森浩投毒的行為客觀表現(xiàn)了其對黃洋的不滿和懷恨在心;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鑒定都不出具質譜圖,質譜圖不是認定二甲基亞硝胺的必要內(nèi)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至于定量檢測的問題,檢察人員指出,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水樣已經(jīng)不在,客觀沒有條件進行定量檢測。
在此前的庭審中,林森浩對一審認定的故意殺人罪罪名有異議,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換過飲水機內(nèi)的水,因此劇毒物的成分被稀釋了很多。黃家代理人則表示,林森浩的數(shù)篇論文及畢業(yè)論文中很明顯說明,林森浩對于二甲基亞硝胺劇毒且會致人死亡的情況是清楚的。
專家證人胡志強則認為,黃洋死于爆發(fā)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無關。在胡志強之后出庭的是鑒定人員陳憶九,他并不認可胡志強的說法。陳憶九表示,此前的鑒定文書已明確把中毒以外的肝損傷情況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致命毒物:未必是二甲基亞硝胺
辯護律師認為,主觀上林森浩并沒有殺人故意。
復旦大學醫(yī)學院呂某購買二甲基亞硝胺,并沒有經(jīng)過復雜的審批程序,儲存和使用也不需審批登記,更沒有特別注意,在實驗時濃度配比也不是林森浩本人操作,因此林森浩很可能不了解二甲基亞硝胺的劇毒性。此外,如果林森浩知道是劇毒且決意殺死黃洋,黃洋喝了以后林森浩就應該全面清洗飲水機,沒有清洗這不符合蓄意殺人。而且直到4月18日,林森浩還在說黃洋好了以后怎么樣,他并不知道黃洋已死。
辯護律師還認為,客觀上無法完全證明本案中的毒物為二甲基亞硝胺,且不能完全證明黃洋死于該毒品。
毒物是通過網(wǎng)絡購買的,價格為每100克100元,黃洋中毒后購買的則為每克1200元,兩者價格相差1200倍。且當初出售二甲基亞硝胺的張某明確表示,售賣的是根據(jù)書本自行制作的二甲基亞硝胺。“非法生產(chǎn)、非法銷售,且不按照儲存條件進行儲存的東西,在復旦大學實驗室躺了2年以后,能確定是什么物質嗎?”辯護律師斯偉江說。
辯護律師唐志堅表示,從二甲基亞硝胺的特性,排出體外的時間是24小時,但尿液和血液是在4月4日早晨(已超過60個小時)提取的。此前,黃洋的該尿液在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檢測結論中,沒有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這個樣本的一半被封存。但是,之后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用這封存的一半尿液進行鑒定,做出了含有二甲基亞硝胺的鑒定結論。兩份相悖的鑒定材料,一審采信了對被告人不利的,而沒有出示對被告有利的一份。刑事證據(jù)要求唯一排他、疑點歸于被告,因此這兩份證據(jù)中應該采納對林森浩有利的一份。
唐志堅還指出,在一審案件材料中,沒有黃洋的入學體檢表。復旦大學稱體檢資料被水多次浸泡模糊不清。二審庭前會議時,辯護人申請調(diào)取被浸泡的體檢材料,但被告知該證據(jù)已經(jīng)銷毀。因此,無法排除黃洋身體存在疾病或者曾經(jīng)患病,對死亡有影響。
辯護律師斯偉江補充說,事實上自來水、人的體液、香煙煙尾都含有極微量的二甲基亞硝胺,這要看在哪個級別來進行檢測,如果在納克(1納克等于0.000001毫克)的級別進行檢測,自來水中也能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因此,不僅需要對涉案的飲用水進行定性檢測,還要進行定量檢測。林森浩投毒是以毫克毫升這個級別投入的,那么檢測出來水中的二甲基亞硝胺的量應該比較大。但是,為什么所有的鑒定報告只有定性沒有定量,根據(jù)司法部的司法鑒定規(guī)范,完全可以定量檢測,為什么不做定量分析?而檢方為何一直不愿意出具兩次鑒定的質譜圖?如果對質譜圖的峰值進行判別,即可以完全確定二甲基亞硝胺的存在。
斯偉江還提出了一個問題:尸體檢驗時為何沒有做毒物方面的檢測?
他表示,黃洋所有的血液、肝組織、腎組織,這些都可以去檢測是不是含有二甲基亞硝胺,這些是一手的鑒定材料,不需要經(jīng)過同學轉手。而此前的尿液、血液、水樣都不是由公安機關一手取得,而是通過黃洋同學取樣并經(jīng)多人之手。作為國家級的專業(yè)機構,僅僅使用二手甚至多手傳來的材料,做出鑒定就認定含有二甲基亞硝胺,這并不讓人信服。
定罪量刑:兩名辯護律師觀點不同
針對定罪量刑問題,兩名律師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斯偉江表示,林森浩并不是沒有道歉,他不是冷血殺手。他只是不善于表達,沒有激烈的肌肉行動上的表現(xiàn)。很明顯,4月18日的時候(此前當庭播放了當天的審訊視頻)他長時間哭泣過,那時候他還不知道黃洋已死。等到黃洋死后,他整個人已經(jīng)空白了。還要如何表現(xiàn)悔意呢?他只是不會跪在地上哭泣而已,他更像他的父親。
斯偉江認為,林森浩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即便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據(jù)刑法沒有法定的加重情節(jié)的情況下,也應該在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的幅度內(nèi)量刑,“希望法院不要加重也不要減輕,法乃公正善良的存在?!?/p>
唐志堅律師則提出,林森浩是基于愚人節(jié)的玩笑而實施了投毒的行為,投毒后又基于過去大鼠肝臟纖維化模型實驗的了解,輕信黃洋飲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劑量很小,只是讓他難受,輕信不會發(fā)生致黃洋死亡情況的發(fā)生。這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只能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注: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家代理人:林森浩清楚毒物致命
對于林森浩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檢察人員一一給與了回應。
對于作案動機問題,檢察人員表示,一審判決的前半段認為林森浩是因瑣事對黃洋不滿,根據(jù)多名證人證言和林森浩自己在一審的說法,檢察人員認為這個認定并無不當。而對于判決的后半段“懷恨在心”,檢察人員認為這在生活中的客觀表現(xiàn)就是“不滿”,況且林森浩投毒的行為也客觀表現(xiàn)了他的不滿和懷恨在心。
檢察人員強調(diào),黃洋熱水泡腳的玩笑最多是林森浩犯罪的誘因,而不能說明林森浩投毒就是為了傷害而不是殺害黃洋。
黃家代理人則指出,林森浩的數(shù)篇論文及畢業(yè)論文可以證明,林森浩對于二甲基亞硝胺劇毒且會致人死亡的情況是明知的。而取得二甲基亞硝胺的過程并不簡單,如果真的只是開玩笑或者一時興起,完全沒必要采用這么復雜的手法。
關于毒物是否確定為二甲基亞硝胺的問題,檢察人員表示,呂某當時購買物品的標簽、發(fā)票和林森浩的供述相互印證,能證明毒物就是二甲基亞硝胺。雖然案發(fā)后藥瓶等被丟棄、所有的物品被清洗,但水桶殘留水樣、黃洋飲水杯等案件相關的物品都發(fā)現(xiàn)了二甲基亞硝胺,這個事實能確認。
檢察人員指出,本案的證據(jù)包括毒物來源、林森浩的作案過程等都是根據(jù)林森浩的供述取得的,這屬于先供后證,其證據(jù)效力很高。此外,銷售者張某也確認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曾對其所做的二甲基亞硝胺做過檢測,為99%。因此,檢察人員認為完全可以確定涉案毒物為二甲基亞硝胺。
關于投毒量,檢察人員表示,在偵查實驗確認劑量的過程中,偵查人員往與投毒所用試劑瓶相同的瓶子倒進礦泉水,代表投毒時瓶子內(nèi)剩余的二甲基亞硝胺的量,林森浩曾覺得水過多,兩次將水倒出來。
作為佐證,檢察人員當庭播放了當初偵查實驗的視頻錄像。視頻中,林森浩兩次從棕色小瓶內(nèi)倒出液體,最后大拇指放在棕色小瓶高于一半的地方,表示差不多,就這么多。而且從本案證據(jù)狀況看,林森浩投毒是一人單獨完成,投毒的數(shù)量和過程除了本人的供述以外沒有其他人可以證明。因此客觀上存在對其供述采信哪一種的問題,檢察人員認為結合本案的情況,林森浩的變供不能被認可。林森浩的變供明顯是為了減輕罪責,屬于避重就輕,不能支持。
檢察人員:一審判決應當予以維持
對于辯護律師一直提到的定量分析的問題,檢察人員明確表示,“定量分析是一個偽命題。”
檢察人員指出,首先,投入二甲基亞硝胺的水樣已經(jīng)不在,客觀沒有條件進行定量檢測。其次,尿液經(jīng)過人的新陳代謝等做出來的定量檢測結果跟林森浩投入的量不可能一樣;本案的水桶黃洋飲用后曾進行了清洗,因此水桶里面殘留水并不是當時林森浩投毒后的水。另外,二甲基亞硝胺是一個很冷門的毒物,致死量并沒有很確定的范圍,因此即便定量檢測做出來了,沒有一個致死的確定標準,也很難對比。比如,致死率為50%,那么定量檢測出來在這個范圍,如何確定是在這一半(死)還是那一半(不死)。因此,定量檢測在這里就是一個偽命題。
此外,所有檢測的樣品雖然經(jīng)過多人之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人都是醫(yī)學碩士或者博士,他們具有專業(yè)的取樣經(jīng)驗。
檢察人員還表示,在超過60小時的尿液中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并不是不可能。胡志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以攝入二甲基亞硝胺后24小時即會完全排除體外的說法是引用的文章中個案的描述,而非規(guī)律;個案的樣本為山羊,而不是人。
檢察人員強調(diào),質譜圖不是本案必須的證據(jù)材料,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鑒定都不出具質譜圖,所以,檢察人員認為質譜圖不是認定二甲基亞硝胺的必要內(nèi)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此外,兩個鑒定機關對飲用水的鑒定都檢測除了二甲基亞硝胺,可以相互印證。
至于黃洋的死因,檢察人員表示,兩次尸體檢查都是合法的,結論也是有效的,因此無需再次重新鑒定。
檢察人員表示,林森浩作為一名大學在讀的醫(yī)學研究生,因瑣事竟然預謀殺死室友黃洋,以投入罕見毒物的方式導致其死亡。黃洋是在搶救半個月、在極其痛苦的情況下死亡的。
檢察人員認為,林森浩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符合判處死刑的情形。雖然到案后如實供述,但并不足以減低其罪行,加上今天當庭變供的態(tài)度,一審對其不從輕處罰并無不當。此外,林森浩并未取得黃洋家屬的諒解,黃洋家屬多次致電要求判處林森浩死刑。因此,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