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謀利,首都師范大學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賴某將手伸向了班車資金,先后貪污8.7萬元據為己有。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5年。
抬高班車合同金額“套錢”
賴某1975年出生,2001年畢業(yè)于首師大政法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yè),研究生文化程度,隨后被分到了首師大附屬實驗學校。
據公訴人指控,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間,賴某利用擔任首都師范大學附屬試驗學校總務主任、校長助理的職務便利,以故意抬高班車合同金額的方式,將學校班車費用累積8萬元支出后返款據為己有。檢方認為被告人賴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庭審中,賴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稱部分贓款用于組織單位員工聚餐等活動。
賴某的辯護人當庭出具了首都師范大學附屬實驗學校的情況說明,稱賴某在單位表現一貫良好,在2013年5月30日檢察院來學校調查租車事情之前,校方不知道有此事,也沒有找過賴某本人調查或了解相關事務。首都師范大學附屬實驗學校請求法院對賴某減輕處罰。
其辯護人表示,賴某因工作表現好多次獲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賴某到案前辦案機關已掌握其犯罪線索,辦案人員在排查中找到賴某時,賴某便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建議法庭對賴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認定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
法院審理后認為,賴某構成貪污罪的事實清楚,其是在辦案人員掌握相關犯罪線索并對其調查談話時,才如實交代的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于賴某稱貪污款用于單位聚餐的辯詞,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未予采納。
據此,朝陽法院認定賴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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