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有新生反映,他們被校方要求簽訂一份《學校管理與學生自律協(xié)議書》,其中一條款明確規(guī)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p>
????消息傳出,有社會輿論指出這是學校在推卸責任。目前,校方回應本報記者采訪稱,條款確實存在不妥之處,已對其進行修改。
????據(jù)了解,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郵寄給新生的《學校管理與學生自律協(xié)議書》中,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共列舉了5種由學生承擔責任的情況,其中第5項協(xié)議規(guī)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對此,一些新生認為學校有點“不近人情”。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我國高校屢有學生自殺事件發(fā)生,很多高校也通過在校內(nèi)設置心理輔導室?guī)椭鷮W生解決心理問題,而家長和校方因責任界定引起的紛爭屢見不鮮。對此,華南師范大學心理咨詢中心咨詢督導師、資深心理咨詢師陳燦銳認為:“學生自殺有個人性格因素,然而學校可以通過心理教育、咨詢與干預來預防悲劇。該校的這條規(guī)定,既無情又冰冷?!?/p>
????記者隨后聯(lián)系采訪該校,校方回復記者稱,該協(xié)議參照了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已沿襲了10年之久,“內(nèi)容共30條,對作為教育者的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大學生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都作了全面介紹,重在宣傳教育,校方并不想因此推卸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責任。”
????校方稱,目前他們認識到有關“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這一條款,在文書表述、思維視角等方面確實存在不妥之處,觀念上、方法上略顯陳舊老套,缺乏人性關懷?!霸诖耍撔慕邮苜|(zhì)疑學生和媒體的意見,已對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p>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藍榮富律師認為,協(xié)議書的上述規(guī)定沒有法律效力?!吧鲜鰲l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校方作為管理者,對學生負有管理、教育以及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校方要求學生簽訂所謂的‘免責協(xié)議’是無效的?!?/p>
????“對于學生在學校內(nèi)發(fā)生自殺或自傷行為,學校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職責等,如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彼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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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免責”實質(zhì)是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