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童小剛(化名)和兩個同伴去村頭的垂釣園玩耍,為救落水的8歲同伴小剛不幸溺亡,被民政部門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他的父母起訴垂釣園和他就讀的學校,認為二者沒盡到安全防護和教學管理義務(wù)索賠89萬余元。
近日密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垂釣園經(jīng)營者賠償51.6萬余元,小剛所在小學賠償7.3萬余元。
溺亡學生家長索賠89萬
11歲的小剛在密云一所小學讀4年級。
小剛父母稱,4月28日,小剛的學校臨時放假。中午放學后,小剛與同學小東(8歲)、小成一起到王某開設(shè)的垂釣園玩耍時,小東不慎落入水中。小剛見狀后脫掉鞋襪跳進水中救助小東。一退休教師經(jīng)過事發(fā)現(xiàn)場,同小成一起將小東救出,小剛不幸溺水身亡。7月6日,密云縣民政局為小剛頒發(fā)了“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證書。
小剛父母稱,放假前,學校召開全校師生大會,但并未通知學生家長放假之事,學校發(fā)放的“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中明確寫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課”,他們也未通過學校的“家?;酉到y(tǒng)平臺”接收到關(guān)于臨時放假的短信。另外,小剛溺水的垂釣園周圍無安全防護措施及警示標志,當天垂釣園大門未鎖,亦未設(shè)置門衛(wèi)。
小剛父母認為,垂釣園和學校沒盡到安全防護和教育管理義務(wù),致小剛溺亡。所以起訴對方,索賠89萬余元。
庭審時,小剛父母放棄追加受益人小東為被告。
獲救學生家長疏于監(jiān)護
庭審時,垂釣園經(jīng)營者張女士稱,垂釣園因生意不好早已不對外經(jīng)營,且周圍安有護欄。事發(fā)時,孩子們偷偷跑進垂釣園玩水,他們根本不知情,無法及時阻攔。對于小剛溺亡,垂釣園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學校方稱,事發(fā)當日,小剛是回家吃飯后又和同伴去玩水,導致悲劇。學校平時很注重安全教育,已盡到職責。小剛的行為既然是見義勇為,就是明知有危險還選擇救人,這不能說明學校平時教育有疏漏,故不同意賠償。
密云法院認為,垂釣園未設(sh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措施,事發(fā)當天大門未鎖,對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潛在威脅和隱患,是致小剛溺亡的主因,張女士作為經(jīng)營者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小學在放假前未事先通知學生家長,亦未提醒家長對放假的學生進行監(jiān)護,對小剛之死負一定責任。小東父母疏于監(jiān)護,致使小東到危險的垂釣園玩耍,對小剛的死亡有一定責任。但小剛父母明確表示不追加小東父母為被告,法院準許。
近日,密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宣判。(記者陳博)
(編輯:郭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