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分局民警為乞討兒童贈送文具后,將乞討兒童移交給他們的父親。資料圖片 謝建偉攝
?海口網9月8日消息 近日,5名母親帶著包括自己親生子女在內的11個孩子到廣西南寧行乞,被南寧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引發(fā)社會關注。9月6日,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辦案人員。
帶兒行乞,5名母親被逮捕
據(jù)介紹,今年7月底,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發(fā)現(xiàn)轄區(qū)內有10多個小孩被5名女子控制,每天在街頭乞討。8月3日,警方采取行動,解救了11個孩子,抓獲5名犯罪嫌疑人。經了解,這5人來自貴州凱里,分別是其中8名兒童的生母,另外3個小孩是她們的親戚。
被警方抓獲時,她們已到南寧乞討20多天。5個母親中,最多的已經乞討到了5000多元,少的也接近4000元。這些錢全是孩子們乞討來的,母親們只是站在遠處監(jiān)視。
犯罪嫌疑人自稱家中貧困,為了給小孩籌學費,趁暑假帶孩子來乞討。而凱里市民政局局長李啟發(fā)告訴記者,目前,11名乞討兒童所在的村已實現(xiàn)了低保全覆蓋,國家對小孩上學實行“兩免一補”,并不存在小孩上不起學或生活不下去的情況。
據(jù)悉,一位被逮捕的楊姓母親,家中蓋了三層樓房,還購置了彩電等家電。對于為何帶小孩乞討,她說:“得錢快?!?/p>
據(jù)調查,這些母親并不是第一次帶小孩來南寧乞討,近幾年,她們都會利用寒暑假帶著小孩到大城市乞討,一年可以帶回一兩萬元錢。孩子們說,母親帶他們出來時,說去大城市玩,誰知來了以后,每天就是乞討、睡覺。
孩子們對乞討又厭倦又恐懼,一個孩子說,乞討時好幾次差點被車撞到。為了“激勵”孩子積極行乞,母親們和小孩白天通常吃的比較差,讓孩子基本處在饑餓狀態(tài)。母親們許諾,晚上討錢多就獎勵吃點心。
帶自己骨肉要飯犯法?
妻子被逮捕,一位被解救兒童的父親非常不解:帶自己的骨肉要飯也犯法?
據(jù)了解,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以來,在對組織兒童乞討案的執(zhí)行方面,法律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組織自己的小孩乞討,在一些地區(qū)是多年形成的陋習,社會危害不大,應以教育為主,不應成為犯罪主體。因此,此前一些類似案件中,對組織親生孩子乞討的父母多不予逮捕。
檢察院為什么要批捕這5位帶孩子乞討的母親呢?
“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兒童乞討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月6日,南寧市青秀區(qū)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9月2日被批捕的5名女性犯罪嫌疑人,采用脅迫手段組織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涉嫌犯罪。
據(jù)介紹,有孩子告訴民警,不乞討是不行的,媽媽說不去討錢或討不到足夠的錢就不給飯吃,以后也不給讀書,幾個調皮的孩子還挨了打。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屈學武指出,在并非家境貧困、遭遇自然災害,或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父母利用孩子乞討,是一種不勞而獲、摧殘未成年人的行為。對于這類行為是否屬于犯罪,重點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脅迫情節(jié),如果根據(jù)檢察機關掌握的情況,存在上述情節(jié),則可以批捕。乞討對孩子是一種人格上的侮辱,親生父母利用他們牟利,甚至威脅不給飯吃,為了“激勵”孩子乞討不讓孩子吃飽,情節(jié)非常惡劣。另外,5位母親帶11名小孩乞討,構成了組織犯罪。
專家表示,適用刑法要慎重
對于父母帶親生子女乞討的行為,專家指出,需綜合考慮,慎重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表述沒有把未成年人的父母排除在組織未成年人乞討的犯罪主體之外的意思。其中,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需要證據(jù)證明,“父母有時會把打孩子作為一種教育手段,不能判斷為一般的暴力,至于具體情況,需要法官權衡”。
車浩還介紹說,人大法工委曾對此條作出立法說明,指出如果迫于生計,一般父母或近親屬不按本罪處理。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考慮多種因素。比如,考慮到有些乞討是迫于生計,或者父母被抓孩子無法生活,或是為了照顧父母和孩子的感情,這類問題很少作為犯罪處理。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姚建龍表示,帶親生兒女乞討,適用刑法需要慎重。另外,這類行為可能還涉及父母對孩子權益的侵害,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可能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不過,在實踐中往往不容易判斷權益侵害是否存在。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