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高店鎮(zhèn)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為妻”的視頻在社交網(wǎng)絡熱傳。3月1日,河南駐馬店官方人士稱,經(jīng)初步調查,“老人”張先生55歲,“未成年”女孩系智障人士,20歲。此事系新娘“娃娃臉”引發(fā)的誤會,屬不實言論。
雖說誤會消除了,但隨之而來的問題卻更多了。據(jù)相關報道,這段婚姻征得了女方家長同意,張先生也表示他會對智障妻子好一輩子。然而,張先生坦言,他雖已辦酒席,但還沒領證。他希望能領證,但不知道能不能領證。就連當事人都不確定的事情,也難怪輿論會對這段“特殊”的婚姻表示擔憂,兩人的婚姻是否屬有效自然也就成了討論的焦點。
根據(jù)《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顯然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阻礙。而新聞中的二人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新郎張先生對新娘智力殘缺一事知情、并不介意?,F(xiàn)在的問題是女方的智力缺陷程度是否達到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程度,這是關鍵。
由于智障女屬于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到其智力認知的限制。正如駐馬店市民政局相關工作人員所說,智力低下者根據(jù)情況,可不予辦理結婚證,或為無效婚姻。也就是說,如果此事中的女孩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嚴重受限的話,是無法領證的。若是非婚同居,則意味著刑事風險。在同居期間雙方發(fā)生關系,可構成強奸罪。由于智障女欠缺性承諾能力,因而可直接推定違背其意志,因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均構成強奸罪。
即便拋開法理不談,此事暴露的現(xiàn)實問題也不容忽視。據(jù)報道,張先生表示“她不能自理,得抱著解手(上廁所)、喂飯,她離不開人,我不能工作了,家里的經(jīng)濟來源就靠種二畝地”,婚后的生活何以為繼?另外,他還明確表示“我等不起了,希望有個孩子”,但他連女孩智力有問題是否會遺傳都不知道。在說到結婚時女孩哭的問題時,張先生表示辦酒那天女孩才第一次看到他,而且他連女孩的住址和出生年月都不知道。別說女孩了,連他自己都啥也不知道呢就結婚了,這不是包辦婚姻是什么?
就算最后經(jīng)過鑒定可以結婚,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自愿結婚,但真生了孩子誰來養(yǎng)?如何才能阻斷智力缺陷的代際傳播?他倆三十多歲的年齡差能不能攜手走完人生?智障女之后的照料問題、養(yǎng)老問題等如何保障?在這些問題都懸而未定的情況下就腦袋一熱“結婚”,這算哪門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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