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茂名一廠長拖欠41名工人工資獲罪
檢察官:刑罰是最后法律手段,解決惡意欠薪還需動員社會力量參與
本報訊(通訊員裴釗 記者葉小鐘 實習生姚澍欣 劉曉青)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得悉,廣東茂名一磚廠廠長楊某某拖欠41名農(nóng)民工工資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因付清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資,并取得工人諒解,認罪悔罪被判緩刑。
被告人楊某某自2014年6月30日起經(jīng)營茂名市電白區(qū)一磚廠。2016年7月至10月,楊某某以磚廠存在環(huán)保問題被電白區(qū)環(huán)保部門責令停業(yè)為由,拒不支付楊某文等41名工人自2016年7月至10月的工資共計23.3萬余元。楊某文等人多次追討無果后到電白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案,但楊某某拒不支付所欠工資。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于2016年11月24日對楊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立案調(diào)查。但楊某某在公安機關傳喚期間逃匿,拒不到案接受調(diào)查。楊某某家屬先后于2017年1月20日、21日及2017年2月24日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結(jié)清。
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電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0月30日,電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楊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chǎn)所有權,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予刑罰。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在偵查階段已經(jīng)支付清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資,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楊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承辦檢察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這一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入刑,強化了刑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惡意欠薪入刑已經(jīng)多年,實踐中入刑的欠薪者不多。對此,一位檢察官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惡意欠薪者中,構(gòu)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者所占比例少,這是正常的,體現(xiàn)了刑法的后盾性和謙抑性。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是保護勞動者勞動報酬請求權最后的法律后盾。
同時,檢察官指出,將“惡意欠薪”入刑,只是加大了對這一行為的懲處力度,很多時候從根本上并不能使被欠薪者獲得其該得的勞動報酬。要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應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需要有關部門修訂相關規(guī)定,簡化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降低勞動者的討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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