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8日消息(記者鐘圓圓)9月28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fā)出《關于調整和規(guī)范部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要件的通知》,10月1日起,海南將調整和規(guī)范部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要件,進一步簡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材料,方便民眾辦事,部分材料將被取消或被調整。
一、歸集、提取業(yè)務
(一)單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取消“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核準停產/停業(yè)的證明材料,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的辦理要件,原辦理要件“單位近兩年的年度財務報表”調整為“單位近兩年連續(xù)虧損的財務報表”。
(二)職工購買省外自住住房或償還省外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職工或其配偶系該省居民的戶籍證件,或在該省工作的社保證明材料”的辦理要件。
(三)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用于其法定直系親屬支付購買保障性住房、償還保障性住房貸款本息、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在同一戶口本的戶籍證件或出生證件。
(四)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實際工作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無房產證明和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備案證明”辦理要件,由省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或直屬局前往相關部門核查信息。核查信息與職工實際情況不符的或無法查證的,由職工自行主張?zhí)峁┫鄳臒o房產材料。
(五)對租房提取業(yè)務中“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條件統(tǒng)一口徑:為按職工提取申請時間為節(jié)點,以職工申請?zhí)崛‘斣禄蚯耙粋€月為基準,向前計算3個月連續(xù)發(fā)生匯補繳業(yè)務。
(六)返回港澳臺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返回港澳臺等出境相關證明”的辦理要件。
(七)因自然災害造成自住住房損失,由相關直屬局獲取政府災害認定職能部門已核準住房受損名單,不再由職工提供“當地政府災害認定職能部門核準的住房受損名單文件(3個月內)”的辦理要件。
二、貸款業(yè)務
(一)取消部分
1.開發(fā)企業(yè)申請樓盤備案的,取消“開發(fā)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樓盤封頂照片(注明具體樓棟號)”的辦理要件;開發(fā)企業(yè)維護樓棟信息的,取消“樓盤封頂照片(注明具體樓棟號)”的辦理要件。由各直屬局現場核查樓盤已經封頂。
2.開發(fā)企業(yè)變更單位法人的,取消“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辦理要件。
3.借款人、第三方擔保人申請貸款應提供的基礎性資料,取消“婚姻狀況證明、購房地不動產登記及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的辦理要件,通過系統(tǒng)共享數據信息平臺或直屬局前往相關部門核查。發(fā)現與借款人實際情況不相符或無法查證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供相關證明。
4.購買二手房申請貸款的,取消“出售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證明、收款銀行卡”的辦理要件,僅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中標注,并由系統(tǒng)自動核查收款銀行卡信息。
5.建造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取消“房屋封頂后的工程概預算書或有房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或速評表”的辦理要件。全省統(tǒng)一按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2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貸款額度,最高可貸額度不變。
6.翻建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取消“工程概預算書、房屋封頂證明資料”的辦理要件;大修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取消“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或速評表”的辦理要件。全省統(tǒng)一按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貸款額度,最高可貸額度不變。
(二)修改部分
1.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計算方式,原規(guī)定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住房公積金月繳交額除以個人繳交比例與單位繳交比例之和)達到規(guī)定上限,且工資收入高于繳交基數的,可提供銀行打印的工資對賬單等有效收入證明核定月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銀行打印的工資對賬單以核定其月收入”修改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住房公積金月繳交額除以個人繳交比例與單位繳交比例之和)與實際月收入差距較大的,可提供銀行打印的近6個月工資對賬單或通過系統(tǒng)共享數據信息平臺獲取的近6個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涉及操作規(guī)程第七十二至七十三條相關內容)
2.貸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姓名變更的,原規(guī)定的“提供身份證、載有曾用名的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的辦理要件修改為“提供身份證、載有曾用名的戶口本。戶口本上無載明的曾用名,可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3.貸后身份證號碼錯誤的,原規(guī)定的“需提供身份證;身份證號碼更改的,需提供身份證、載有身份證號碼更改信息的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的辦理要件,修改為“需提供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4.貸后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增加共同借款人的,原規(guī)定的“增加其財產合法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或監(jiān)護人為共同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的證明資料和繼承資料”的辦理要件,修改為“增加其財產合法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或監(jiān)護人為共同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的證明資料和經公證的合法繼承文件(須載明公積金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和債務歸屬繼承人、代管人或監(jiān)護人)”。
5.貸后因婚姻變更需解除共同借款人的,原規(guī)定的“提供身份證、離婚證、經民政部門蓋章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或法院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判決書或夫妻財產分割的公證書(載明公積金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和債務歸屬借款人)、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收入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的辦理要件,修改為“提供身份證、離婚證、經民政部門蓋章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或法院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判決書(須載明公積金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和債務歸屬借款人)”。
三、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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