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張銀行卡賣給詐騙分子
獲利7000余元,儋州一少年獲刑一年
記者梁振文通訊員梁小軍王明
2015年初以來,鄭某某在明知他人購買自己的銀行卡是用以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情況下,仍將其以本人名義辦理的儲蓄銀行卡售賣給他人。期間,鄭某某以每張200元的價格分別向綽號“黑皮”的男子出售銀行卡共計30張,向綽號叫“朋友”的男子出售銀行卡共計5張,從中非法獲利7000余元。
2017年6月13日,鄭某某到儋州市那大鎮(zhèn)平安銀行營業(yè)廳辦理銀行卡開戶業(yè)務時,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其名下的一張平安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且該賬號已被公安機關凍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鄭某某被聞訊趕來的民警抓獲。
經偵查,儋州市公安局認定鄭某某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一起,2017年9月18日,將此案移送儋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儋州市檢察院嚴把審查起訴關,鑒于鄭某某售賣銀行卡數(shù)量較多,承辦檢察官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制作了詳細的退查提綱,督促公安機關調取鄭某某名下全部銀行卡的詳細開戶信息及交易情況,同時將其名下所有的銀行卡輸入公安部全國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進行比對、查找被害人,完善證據(jù)材料。經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鄭某某詐騙事實三起。2017年12月15日,檢察院以鄭某某向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有償提供銀行卡,致使四名被害人被騙取14801元,涉嫌詐騙罪且數(shù)額較大,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鑒于鄭某某犯罪時為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2017年12月2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鄭某某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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