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網約車也是出租車 司機拿“證”才能上路
12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布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將網約車納入出租汽車經營范圍,并明確網約車司機需具有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且完成注冊方可上路行駛。該管理辦法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guī)定,出租汽車經營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車,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營利性客運活動,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經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無論是巡游車還是網約車,出租汽車均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
●運營要求
無論是巡游車還是網約車,均需取得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營運證;駕駛員均需取得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巡游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考試內容相同的,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可以互認。在運營出租汽車時,駕駛員需要攜帶營運證和從業(yè)資格證。
不過,巡游車可巡游攬客、站點輪排候客,也可通過電信、互聯(lián)網等方式預約提供出租汽車服務。而網約車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方式預約提供出租汽車服務,不得巡游攬客、站點輪排候客。
●收費標準
●監(jiān)督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布服務監(jiān)督電話,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收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在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這些情況下除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乘客要求乘車且無人隨車監(jiān)護的;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乘客不愿按照相應的計費標準支付車費的;乘客的要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交通管制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拒載的情形。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在出租汽車醒目位置公開運價和收費標準,并向乘客提供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票據。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運價和收費標準。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制定運價和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信息安全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個人信息的采集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車輛報廢
巡游車的報廢標準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zhí)行。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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