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倆為攬工程行賄雙雙獲刑
向瓊海市委原副書記陳某某行賄30萬港幣;弟獲刑5年半,哥判二緩三
54歲的潘某燦只有小學文化,他為了攬到工程曾多次給相關領導送錢,涉及工程項目包括省政府辦公樓第5標段工程、省安寧醫(yī)院精神科綜合病房工程、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一期和二期工程、瓊海市財政人員供養(yǎng)先鋒小區(qū)工程。為了能夠拉到工程,潘某燦和他的哥哥潘某坤共同行賄。數(shù)年間,潘某燦行賄國家工作人員66萬余元。海南一中院終審判決潘某燦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為攬工程給相關領導送港幣和美元
2006年6月29日,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八局”)中標省政府辦公樓第5標段工程,潘某燦掛靠該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具體施工。時任省政府辦公樓代建小組造價合約部部長的李某(已判決)負有參與招投標、起草招標文件、工程部初核后的工程進度款,委托中介機構(gòu)與施工單位核對初步結(jié)算等職能。為了認識李某,并進而獲得其關照,潘某燦于2008年6月某日晚送給李某港幣4萬元,李某當場收下。在工程施工期間,潘某燦掛靠的中鐵十八局均順利獲得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
2011年,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一建”)中標省安寧醫(yī)院精神科綜合病房工程。海南一建與省安寧醫(yī)院在2011年11月17日簽訂該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潘某燦掛靠海南一建,負責工程的實際施工。潘某燦為在工程項目中得到時任省安寧醫(yī)院院長符某的關照,于2012年春節(jié)期間送給符某港幣5萬元,符某當場收下。第二年春節(jié)前某日潘某燦又送給符某美元8000元,符某當場收下。
兄弟倆搭檔行賄,哥哥被判二緩三
2010年至2011年期間,潘某燦得知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一期和二期工程被五指山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批復同意后,為了能夠承攬該兩個工程項目,潘某燦多次聯(lián)系時任該醫(yī)院院長的饒某,表示希望饒某幫助其承攬工程。得到饒某的允諾后,潘某燦在饒某的幫助下提前得知一、二期工程的中標信息,分別掛靠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六建”)、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七建”)參與招投標,均順利中標該工程項目。中標后,“海南六建”、“海南七建”分別與省第二人民醫(yī)院簽訂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潘某燦將兩工程項目交給其哥哥潘某坤(另案處理)負責施工。在報送饒某等相關人員的審批后,一、二期工程款都按進度得到撥付或支付。2012年10月某日,潘某燦送給饒某人民幣20萬元和港幣10萬元,饒某當場收下。潘某坤因犯行賄罪,被海南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向瓊海市委原副書記陳某某行賄30萬港幣
2010年的某一天,潘某燦得知時任瓊海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某某分管瓊海市財政人員供養(yǎng)先鋒小區(qū)工程的信息后,多次聯(lián)系陳某某吃飯喝茶,希望陳某某幫助其承攬該工程。在陳某某的幫助下,2010年11月3日,潘某燦掛靠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四建”)中標該工程。同年11月22日,“海南四建”與瓊海市城市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工程造價約2.1億元。2011年1月26日,“海南四建”與潘某燦、陳某峰簽訂企業(yè)內(nèi)部工程項目責任書,將該項目交由潘某燦和陳某峰負責承包施工。潘某燦于2010年某日在瓊海市愛華西路一酒店包廂里送給陳某某30萬港幣,陳某某當場收下。
弟弟行賄66萬余元,終審獲刑5年半
五指山市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潘某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國家工作人員李某、符某、饒某、陳某某等4人行賄共計人民幣20萬元、港幣49萬元、美元8000元,折合人民幣664722.2元,已構(gòu)成行賄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潘某燦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潘某燦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訴。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潘某燦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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