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羅爭光、史競男)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對英雄烈士的歷史功勛和名譽榮譽保護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構(gòu)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提出,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實現(xiàn)國家富強、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人類進步而英勇獻身、畢生奮斗的英雄烈士,功勛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草案明確,英雄烈士是中華民族的杰出代表,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xiàn)。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quán)益。
草案禁止歪曲、丑化、詆毀、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明確規(guī)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合或者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圖書、互聯(lián)網(wǎng)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quán)益等行為,草案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quán)向民政、公安、網(wǎng)信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草案還明確,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侵害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guān)可以對這些侵害行為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明確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shè)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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