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狈ㄍド?被告人胡某多次表達了悔過。15日上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發(fā)生在武昌火車站附近一家面館的故意殺人案。
檢察機關當庭宣讀的公訴書透露,今年2月16日,被告人胡某到達武漢市,一直在武昌火車站附近尋找工作未果。2月18日,胡某到被害人姚某的面館就餐后長時間在該店停留,又提出要在此打工,遭到姚某拒絕。
被告人胡某對遭拒絕心懷不滿,趁姚某不備,持該店內的菜刀將其砍死。隨后,胡某又從姚某身上盜走裝有人民幣3675元的錢包一個。
2月18日,胡某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移送起訴。今年6月20日,本案由武昌區(qū)人民檢察院轉至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湖北省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胡某系精神發(fā)育遲滯伴發(fā)精神障礙,此次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矛盾,竟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故意殺人后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
被告人胡某的殺人動機、是否存在自首情節(jié)等成為庭審辯論的焦點。
公訴機關認為,胡某是因求職遭拒絕而對姚某心懷不滿,遂痛下殺手。
胡某的辯護人則認為,被害人姚某對案件發(fā)生也可能存在過失,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據胡某在公安機關多次口供顯示,姚某多次在胡某就餐時對其進行語言侮辱,公訴機關目前出示的證人證言僅能證實雙方在結賬之后沒有發(fā)生沖突,但并不能證明之前雙方是否發(fā)生了口角。
被告人胡某是否存在自首情節(jié)是本案爭議的另一焦點。
辯護人認為,行兇之后胡某并沒有離開現場,當武昌分局民警接到報案到達現場時,胡某也沒有反抗。
檢方認為,胡某并不存在自首情節(jié),他沒有及時報案,在法庭調查時也反復說明當時覺得自己“跑不了了”,主觀上并沒有自首的動機。
法庭上,被害人家屬通過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訴狀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支付賠償費100萬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胡某表示愿意盡力對受害人家屬給予賠償,希望能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庭審持續(xù)了4個多小時。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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