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高墜身亡 留下爭端一串家長與物業(yè) 看護人與公司 責任到底怎么分?
12歲女孩胡某跨出自家閣樓的窗戶,走上樓頂的平臺,接著墜樓身亡。媽媽王某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認為由于設計上的缺陷,使得孩子非常容易進入天臺,且天臺并無護欄等任何保護設施,最終導致墜亡,因此索討各項損失共計139萬余元。
此前不久,另一起孩子墜亡案件已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一位年輕媽媽帶著兩歲7個月的女兒前往一家公司應聘,面試時孩子交給朋友也是該公司員工的郭某照顧,不料,孩子玩耍中從四樓樓梯的縫隙中墜地身亡。
同是孩子墜樓,家長、物業(yè)乃至與此有關的各方,到底誰該負責誰不該負責,建筑物從樓梯到天臺的設計,是否必須要考慮到幼兒們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孩子遭遇的悲劇,應該給我們敲響哪些警鐘?
案例 1
12歲女童天臺墜亡 無護欄成家屬追責重點
今年4月17日,家住順義某小區(qū)的女子李某霞的天塌下來了。她12歲的女兒從自家閣樓的窗戶跨出,走上外面的樓頂平臺,從14層高的樓頂墜落身亡?,F在沒人能準確地知道她為什么要跨出窗戶,更沒人知道孩子是怎么摔下去的,李某霞知道的是,身患糖尿病已無法再生育的她,在這一天,失去了唯一的孩子。
房子的業(yè)主是李某霞的姐姐李某燕。自從2014年交房,姐妹倆帶著孩子胡某一直住在這里。在起訴書中,原告提到,自家閣樓外側就是天臺,打開窗戶就可以進入。天臺臨空之處沒有任何諸如護欄之類的保護設施,就算是大白天,也一樣存在墜落的可能。但即使如此,開發(fā)商向小區(qū)業(yè)主發(fā)放的《裝修須知》中也明確提及“禁止安裝外護欄”。李某霞認為,根據住宅設計的相關國家標準,“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頂的臨空處,6層和6層以下的欄桿凈高不能低于1.05米,7層及以上不得低于1.10米”。此外,護欄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垂直的欄桿間距不得大于0.11米。顯然,這個樓頂的設計,并不符合強制性國標。
李某霞認為,正是因為設計施工上的問題,導致了孩子墜亡,開發(fā)商應為此承擔責任。
庭審當中,被告方開發(fā)商的代理律師完全否認本方在這起悲劇中存在責任。開發(fā)商在事發(fā)后也曾進行了現場勘查,確認這個地方只有從窗戶爬出去才可到達?!八勒咭呀?2歲了,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不是故意跳出去的話,不會造成死亡?!甭蓭熗瑫r認為,依據設計規(guī)范,天臺并不屬于必須安裝護欄的范圍?!斑@個天臺,在入住合約當中已經寫明屬于‘非上人屋面’,這個位置屬于公用設施,本來就是不允許上人的?!?/p>
對此,原告一方表示,是不是“非上人屋面”,不是通過入住合約就確定的,首先要看天臺的功能、出入便利程度。“如果是非常輕易就可以上去的地方,卻定義成非上人屋面,不能說服法庭?!痹娣Q,這個天臺一直有人利用,有人晾曬衣服,有人種草、養(yǎng)花、養(yǎng)鴿子,開發(fā)商說它是“非上人屋面”不符合實際。
在庭審中,被告一方提及,胡某在墜樓之前,其母督促孩子寫作業(yè)時,曾批評她玩手機。“她的大姨也因為孩子說謊打過她一次。她是小學生,已經有行為上的意識了,若不是自己要從窗戶爬出去,也不會導致墜樓的結果?!痹娈敿捶瘩g說,孩子性格開朗,只是不愛寫作業(yè),在學習上有惰性。她為此被批評也不止一次,并非是因為突然遭受批評而想不開?!氨桓娴耐评聿粐乐?。”
由于被告一方拒絕調解,此案將擇期再審,法院也將直接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查。
案例 2?
臨時看護人疏忽 幼童從欄桿縫隙掉出
僅僅兩歲7個月就告別人世的于某更令人唏噓。該案在北京二中院二審時,法官當庭播放了事發(fā)時的錄像,旁聽席上不斷傳出心痛的失聲驚呼。
這一慘劇發(fā)生在去年2月29日。監(jiān)控畫面中,兩歲多的小姑娘沿著樓梯從三層蹣跚著攀爬到四樓,看上去正玩得高興,在四樓樓梯欄桿處,她的小身體從欄桿縫隙處向外挪動,電光石火之間,突然消失不見了。短短幾秒之內,從三樓沖上來一名女子,驚慌地朝下張望。
一審法院查明,去年2月29日,孩子的母親于麗接受了自己的朋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員郭某的邀請,帶著孩子前往位于大興金苑路金融大廈的保險公司面試。在此期間,孩子交由郭某照管,卻不慎發(fā)生意外。一審法院認定,大廈的產權人和管理人多元電氣公司、保險公司和郭某分別承擔40%、30%、20%的責任。孩子母親于麗承擔10%責任。這三方均表示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庭審中,三方認為,自己這邊或是根本不該承擔責任,或是即使承擔,也不該是這個比例。產權方說,作為一個金融大廈,租客們基本全是金融類的公司,沒有餐飲類,沒有讓孩子玩耍的地方,本就不是孩子該出沒的地方。況且家長帶著孩子進來,誰能想到竟然出現照顧不周的情況?
郭某的代理人則表示,郭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招聘是郭某的工作職責,幫著應聘者帶孩子,也是為了她能更好地進行面試?!钡@一點立即遭到保險公司的反對:有誰指示你去帶孩子了?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確實有責任,孩子當時跟母親來參加面試,公司應該及時勸阻。但事發(fā)處是大廈的公共區(qū)域,已經脫離了保險公司承租的范圍。同時,員工郭某確實有招聘業(yè)務,但是公司并沒有授權她,讓她允許應聘者帶著孩子來,也沒有授權她去看護孩子。
在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方多元公司代理人提出了一個細節(jié):孩子母親于麗曾經在和自己的朋友、保險公司業(yè)務員郭某的短信里說,當天孩子應該去幼兒園,但是孩子鬧著不想去,她也就沒讓孩子去?!斑@就說明,本來她是有條件將孩子送到幼兒園的,但是她沒有,在面試過程中,她也看見郭某帶著孩子在樓道里玩耍,她本人應該是有監(jiān)護責任的,但是她沒有盡到義務?!?/p>
于家的代理人在法庭辯論中說,這個大廈是公開場所,于麗帶孩子進入的時候,各方都沒有阻止和提醒。她本人是不可能知道這座大廈存在安全隱患。她進入大廈,并沒有過錯。于和郭是朋友,郭有育兒經驗,又是保險公司員工,在她幫助看孩子的時候,手頭也沒有其他工作。這些怎能成為一個孩子媽媽不負責任的說辭?“孩子死亡后,于麗的精神崩潰,可能一輩子都不能恢復?!?/p>
目前本案二審尚未宣判。
剖析
涉及眾多法律
責任劃分
是最大焦點
記者庭后回訪了位于大興的金融大廈。這里的樓梯寬2米左右,扶手間空隙用有機玻璃擋住。據在這里租用房屋的公司工作人員介紹,去年的孩子墜樓事件發(fā)生后,樓梯扶手間的小縫隙也都被擋板擋住。
是不是商業(yè)樓宇的樓梯設計都需要在細節(jié)上如此小心?記者選擇兩處兒童教育機構集中的商業(yè)中心觀察。在望京方恒購物中心,內天井面積巨大,二層和四層有大量兒童教育機構,從學齡前至小學高年級的孩子隨處可見。記者注意到,內天井周邊護欄同樣全部被有機玻璃封閉,相關提示也較為醒目;在崇文門附近的新活館,內天井和電梯旁臨空位置上,有機玻璃擋板比金屬扶手高出約30厘米,且醒目的提示牌每隔數米就懸掛一面。
對于于某墜亡案的一審判決,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李軍律師認為,按照二審庭審中的各方說法,郭某的行為應當屬于職務行為,她所承擔的20%的賠償責任,若能確定為保險公司一并承擔似乎更為理想。當然,她在整個事件中所應承擔的責任非常清楚,正是因為她的疏忽才導致了孩子墜亡。保險公司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理所當然可向她追償。“產權單位被判應承擔40%責任,我個人認為是合適的,產權單位以‘我是金融大廈,沒有餐飲和幼教’的理由忽視安全設施的說法存在一定問題。沒有哪條法律會支持‘金融大廈蓋起來了,孩子不能進’的說法。”
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說,在天臺墜樓案中,可能的責任主體包括監(jiān)護人與房屋出賣機構。根據庭審中的信息,可以發(fā)現孩子的母親在履行監(jiān)護責任上有瑕疵,放任孩子打開窗戶去天臺。不過考慮到孩子已經12歲,對于一般的事物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能力,因此在責任分配上,孩子的母親可能會較輕一點。房地產公司一方,盡管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合同未對天臺等樓房共有部分作出約定,但依據法律規(guī)定,天臺屬于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部分?!鞍凑兆罡呷嗣穹ㄔ合嚓P司法解釋規(guī)定,房地產公司對天臺的安全標準具有保障的義務。根據《合同法》,建筑物存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情況構成侵權或者違約責任,應當賠償?!?/p>
李軍律師認為,兩起案件有頗多的共性,如侵權責任的如何劃分、建筑國標是否適用等?!霸O施上是否齊備,當然是法官最后確定責任的一個重要指標,但是即使設施符合要求,開發(fā)商、產權人一方是否進行了足夠的警示,也同樣會對最終承擔責任的比例產生巨大影響。比如孩子天臺墜亡案當中,開發(fā)商或物業(yè)是否在小區(qū)內有明確的警示標志,禁止居民登上天臺,都將是法官考量的內容。”
(兩案死者家庭成員均為化名)
本報記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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