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萬元賠償款約定三方保管 三年期到賠償款卻不見了
“我要我的錢,這是我爸用命換來的……”法庭上,趙某哭著說。
事情起因于一筆賠償款。2012年,趙某的父親在外打工期間發(fā)生事故不幸罹難,趙某獲賠70余萬元。后來家中用其中30萬元給趙某蓋了房子,因趙某年幼,出于信任,趙某便與叔父趙二及村干部吳司三方約定:用趙二身份證辦理存折,將剩余40萬元存三年定期,銀行卡由趙某持有,密碼由吳司掌握,任何人不得動用。
一晃三年,趙某找到叔父欲要回該款,但叔父支支吾吾,推脫不知。趙某遂感事情不妙,又找到村干部吳司,查詢該款去向,發(fā)現存折中的40萬元已不翼而飛。多方查問下,趙某方知該款已被叔叔為他人在銀行的貸款提供了擔保。貸款到期后,因對方未按時歸還,銀行便將該筆定期40萬元本息沖抵貸款。后經趙某多次索要,叔叔陸續(xù)歸還了部分錢款,但還差十余萬元未歸還。無奈之下,趙某將叔叔及村干部吳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歸還剩余款項。
11月13日記者了解到,周至縣法院日前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趙二承諾盡快將剩余十多萬元還上。被告吳司稱并未對外透露密碼,自身沒有過錯,不應由其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被告趙二、吳司作為保管人均應妥善保管保管物。未經寄存人趙某同意,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被告趙二未經趙某同意,私自用所保管貨幣對外提供擔保,造成保管貨幣滅失,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吳司僅掌握該定期存折密碼,因我國實行銀行卡(存折)實名制,開卡人趙二僅持有身份證及存折即可密碼重置,故吳司所掌握密碼對趙二并無實際制約,且趙二以其名下存款(保管物)對外提供擔保,亦無須提供輸入密碼即可完成。整個擔保過程中,吳司不存在過錯,且保管亦系無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最終,法院判決趙二限期歸還趙某保管款項十余萬元。
13日記者獲悉,目前,趙二已陸續(xù)歸還了該款項。(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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