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 這善意讓人吃不消
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表面上是為了維護公共道德,卻違反了更基本的道德: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操作規(guī)范。同時,還違反了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合同義務。
近日,在陜西西安,一位老太太抱著孩子上公交車,司機梁師傅用廣播和喊話提醒乘客讓座,全車遲遲不見有人行動,梁師傅索性將車停下。大概過了5分鐘,一位中年男乘客站起身,給這位老人讓了座,梁師傅才重新啟動車子。事后,梁師傅的行為引發(fā)爭議。
爭議聲中,多是對公交車司機是否有權(quán)深度介入其中并停駛的行為進行討論,并不涉及該不該讓座的問題。但是,一篇媒體評論卻將讓座視為乘客的合同義務。由于履行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必然義務,這相當于變成了乘客的法律義務。
作者認為,“公交司機到站開門,就意味著向乘客發(fā)出要約,乘客有權(quán)利選擇是否成立運輸合同。而只要乘客上車就意味著他作出了某種承諾?!边@種承諾就包括了“禮讓愛心座”的義務。評論的角度頗為新穎,結(jié)合了民法和合同法相關理論,結(jié)論看起來似乎順理成章。但是,這個結(jié)論卻有著非常嚴重的問題。
為乘客設置讓座的“合同義務”,混淆了“道德義務”與“合同義務”的概念。對道德的倡議應與合同區(qū)別開來。公交車上設立愛心座位,并提醒將座位讓給“有需要的人”,是對公共場所的道德倡議。在公交車上讓座,與在其他公共場所對公民的道德要求并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這類被稱為“公共道德”的規(guī)范,因為其認定的難度、行為的普遍性而難以在法律規(guī)范層面進行調(diào)整,只能通過社會以倡議、負面評價等方式進行道德約束。
在一定的條件下,公共道德的確可以作為合同義務的一部分進行規(guī)范,比如用人單位對職工衣著言行提出要求。但在這里,合同義務的相對人是確定的,單位對哪些行為是禁止的也有著清晰界定,對違反相關行為進行的處置明確具體??梢钥吹剑x務的確定,必須有能夠明確的邊界,任何可能進行模糊判斷的義務,都不能成為合同義務。
我們再看看,公交車上的“禮讓”,是不特定的人與不特定的人之間發(fā)生的關系。假定“讓座義務”存在,那么同一個乘客,可能在不同的另一乘客面前有著不同的權(quán)利義務。打個比方:一個60歲的老人,在40歲的人面前,他是權(quán)利人,享有受讓“愛心座位”的權(quán)利;但這時突然上來了一個80歲的人,他是否應當成為義務人?是否應當把座位讓出來?事實上,公交車上“有需要的人”本就是一個相對概念,而不是一個絕對概念,這就決定了無法用一個統(tǒng)一標準來劃定誰享有受讓權(quán)利、誰負有讓座義務。
再比如“老弱病殘孕”中的“弱”,對男人來說,女人就是“弱”;對成人來說,未成年人就是弱;對身體強壯者來說,身體瘦弱者就是弱;對晨練者來說,下夜班的小伙就是弱……更別說對于“病”者來說,更是無法直接認定的,那么,這個權(quán)利義務又如何來確定?如何能在一眼之間,認定誰是權(quán)利人,誰是義務人?
對于公交車與乘客間的合同關系,其實非常簡單:安全及時地將乘客送到指定地點。公交車上的道德,是公共場所的道德內(nèi)容,公交公司有義務進行一定程度的提示和倡導,但卻不應當成為道德裁判員。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表面上是為了維護公共道德,卻違反了更基本的道德: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操作規(guī)范。同時,還忽視了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合同義務。
在公交車上,對于該不該讓座的判斷,應當模糊一點,更具善意一點。不要用自以為是的眼光看待沒有讓座的人,過于精準具體的指向,往往會對道德產(chǎn)生更大的傷害。
道德領域的事,提示到就好,頻頻按提示音,甚至直接停車“逼讓”,都是一種充當?shù)赖路ü俚男袨?,不但解決不了道德問題,反而會增添他人戾氣。許多公交車上的沖突,都可見頻頻按提示音在前、沖突在后。司機過后表功“我一直按提示音卻沒人讓座”,但事實上,如果不頻頻按提示音,人們并不會這么敏感。
對座位的需求,不妨對他人多點寬容心,多點模糊善意。否則的話,公交車還真沒法開了。??? (廖德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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