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申請“兩限房”,由男方支付首付并共同還貸;法院認定“兩限房”非共有財產(chǎn),歸申請一方所有
近日一個關于房產(chǎn)的話題在網(wǎng)上熱議:夫妻一方取得了“兩限房”資格,婚后才簽署購房合同,另一方支付首付共同還貸,那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嗎?
針對這一情況,北京市三中院給出了否定答案。昨日,三中院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在該院近日審理的一樁案件中,京籍的馬女士及父母在取得“兩限房”資格后,和非京籍的黃先生結(jié)婚,并由黃先生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兩人離婚后,法院終審判決該住房歸馬女士所有,但馬女士需向黃先生進行補償。
“對于“兩限房”權屬的考量,要充分考慮政策性因素?!鞭k案法院就此案表示,“兩限房”始終是申請人的,黃先生的首付款出資應被視為債權行為。
女方申請“兩限房” 男方出首付
80后的馬女士是京籍戶口。她說,2008年自己還是未婚,她和父母一家三口以家庭名義申請限價商品房,備案日期為2008年11月21日。2009年初獲得購房指標,同年5月份左右選定了朝陽區(qū)常營地區(qū)的一處房屋,總價50余萬元。
2009年6月22日,馬女士和外地戶籍的黃先生登記結(jié)婚,兩天后簽訂購房合同。2015年6月8日,馬女士和黃先生離婚,但當時對涉案房屋未做處理。馬女士一家三口認為,涉案房屋是馬女士婚前以家庭名義申請并選定的,三個人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歸其所有,他們同意返還黃先生支付的購房款31萬余元。
但是在庭審中,黃先生卻說,這個房子雖然是馬女士申請的,但自己參與了整個購房過程,首付是自己用積蓄支出,婚后夫妻共同還貸,他認為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限價房指標只是福利,不是權屬證明,當時之所以一家三口共同申請是因為馬女士年齡未達到30歲,況且房產(chǎn)上也沒登記她父母名字。”黃先生認為,馬女士應返還自己首付款31萬元之后,和他平均分割涉案房屋。如今雙方認可涉案房屋價值200萬元,他要求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支付原告折價款75萬元。
房產(chǎn)終審判歸女方 補償男方
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將房產(chǎn)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審法院的依據(jù)為,涉案房屋系在馬女士和黃先生結(jié)婚后簽訂的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雙方共同償還部分貸款。
但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馬女士一方仍堅持認為房子應系申請家庭共有,和黃先生結(jié)婚在后,他不享有任何權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
黃先生則認為,一審判決分割房產(chǎn)時還計算了馬女士父母的份額,未按照共同財產(chǎn)公平分割,應該判給他,“我支付房子首付的同時,也喪失了再買其他商品房的機會,也應該多補償我?!?/p>
三中院二審經(jīng)審理后認定,一審對共同財產(chǎn)的判定均有誤,判決房屋應歸馬女士所有,同時酌定馬女士退還黃先生所支付的首付款并支付相應補償共70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 焦點
“兩限房”歸屬如何判定
購“兩限房”者不得轉(zhuǎn)移所有權
二審審理的焦點是涉案房屋的權屬究竟是誰?三中院辦案法官介紹,涉案房產(chǎn)為限價商品房,對于購買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有嚴格的審查和公示程序,屬于限制流通物。后政府進一步明確,已購限價房在房屋產(chǎn)權性質(zhì)未轉(zhuǎn)為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zhuǎn)移給他人。
本案中,馬女士婚前提出購房申請,符合購房條件,將涉案房產(chǎn)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既不符合該房產(chǎn)購買時對于購買人的身份要求與申請條件,亦與限價商品住房政策相悖,損害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者的利益。
同時,馬女士和父母因該次限價房的申請喪失了再次申請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如認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將損害馬女士父母的財產(chǎn)權益,有失公允。黃先生雖支付首付款,但他沒有本市戶口,不符合申請人資格,不能將出資行為認定為獲得政策住房的所有權。
男方付首付如何補償
退還首付同時考慮房貸和房價
辦案法官同時認為,黃先生支付首付款并與馬女士申請限價房,和限價房登記于馬女士名下,為兩個法律關系,黃先生的出資應視為債權行為。馬女士應退還黃先生該筆出資,數(shù)額為31萬余元。
房屋判歸馬女士所有,黃先生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了首付款,因而喪失了其他訂約機會而遭受損失,故黃先生應獲得相應補償。關于補償數(shù)額,限價房總房款為50余萬元,兩人共同貸款20萬,截止到一審中,剩余貸款11萬余元。
鑒于雙方均確定該房屋現(xiàn)價值200萬,法院最終酌定馬女士退還補償黃先生70萬元。
■ 追訪
辦案法官:獲“兩限房”靠申請人資格
因近期網(wǎng)上熱烈討論此類限價房的歸屬問題,此三中院的判例一出,網(wǎng)友均大呼“漲姿勢”,“以后沒辦法以此假結(jié)婚騙房了”。昨日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就此公開回應網(wǎng)友疑惑。
三中院辦案法官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對于“兩限房”權屬的認定要充分考量政策性因素,離婚時“兩限房”分割考量的主要因素在于購房對象的身份而非與婚姻狀態(tài)變動相關的購房時間或出資主體、數(shù)額等其他情況?!皟上薹俊毙再|(zhì)上的特殊性使得房產(chǎn)的取得主要取決于申請人所具備的資格,“兩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請的,房屋的供應對象為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構(gòu)成的家庭,與另一方無關,故不能簡單地依據(jù)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出資主體等事實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但在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支付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chǎn),另一方對首付款的出資應視為債權行為。同時應考慮到,房產(chǎn)判歸申請人所有,另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會因喪失其他訂約機會而遭受損失。為此,在返還其購房出資后,還應以公平為原則對其進行相應補償,以不超過按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數(shù)額為限,以維護雙方利益平衡。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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