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直接拓寬了信訪人的維權渠道,能讓其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維權的救濟路徑,從而有效降低維權成本
近日,國家信訪局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按照規(guī)定,對于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兑?guī)則》強調,行政機關可以引導信訪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其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一旦出現(xiàn)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8月3日《法制日報》)。
信訪是暢通民意的重要渠道。近年來,信訪案件日益增多,特別是大量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讓信訪部門不堪重負。為此,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9月印發(fā)了《關于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等三個文件,力圖從理順出口、防止法律程序空轉、暢通出口等三個方面,將進錯車道的信訪案件引導到法治軌道上,讓信訪的歸信訪,法律的歸法律。
實事求是地講,“訴訪分離”信訪機制的建立,有效促進了信訪案件的依法處理,信“訪”不信“法”的惡性循環(huán)被有效遏制,信訪人“棄訪轉法”的效果明顯。但與此同時,也出現(xiàn)了行政機關將訴訟解決信訪問題作為塞責“擋箭牌”的不良現(xiàn)象,不但導致信訪問題久拖不決,增加了信訪人的維權成本,而且導致大量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信訪案件涌進司法機關,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顯然不失為妥善處理信訪案件的多贏之舉。
賦予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直接拓寬了信訪人的維權渠道,能讓其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維權的救濟路徑,從而有效降低維權成本。從實際情況來看,信訪人選擇信訪這一維權手段,主要緣于維權渠道的狹窄以及出于對維權成本的考量。雖然不少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有涉法涉訴等因素,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都可以予以解決,但相比之下,選擇訴訟具有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等不利因素,如果走行政解決程序,可能更方便快捷且更具實際效果。
如果僅僅以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涉法或涉訴,而將其拒絕在行政程序解決之外,無疑會讓信訪人維權的渠道陷入要求更高的逼仄境地。因此,賦予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絕不是可有可無。信訪人有了選擇權,就等于多了可供選擇的維權路徑,既可以讓他們心悅誠服地主動選擇適合自身的維權手段,又可以讓他們明白依法依規(guī)地進行維權的重要性,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纏訪行為。
更為重要的是,在賦予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的同時,兜底賦予信訪人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能夠倒逼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事實上,不少信訪人之所以纏訪不止,在很大程度上緣于行政機關履職的消極作為或不作為,而要根治這一癥結,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賦予信訪人有“民告官”的權利。面對法律權威,行政機關惟有兢兢業(yè)業(yè)地履職才是正道。否則,就極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顯而易見,該制度蘊含了倒逼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強大法治正能量,其重大意義自不待言。
徒法不足以自行。盡管賦予信訪人維權程序選擇權是多贏之舉,但其作用和效果的充分發(fā)揮,還有賴于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期待各級行政機關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和勇氣,堅定不移地讓其“行穩(wěn)致遠”,進而真正實現(xiàn)多贏的預期和頂層設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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