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軒某騎電動自行車撞上了一名橫穿馬路的婦女。肇事后軒某想逃離現(xiàn)場,被周邊群眾追了回來。在交警處理事故過程中,軒某竟再次逃跑。記者今日獲悉,軒某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死者家屬101萬余元。
去年9月2日下午,44歲的軒某騎著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西城區(qū)西四北八條西口時,將由東向西橫穿馬路的全女士撞倒在地。軒某起身抱了一下全女士又放在地上,扶起電動自行車騎著向北跑了。這時,幾名路人追了過去,將軒某別倒在路上,帶回現(xiàn)場。一會兒交警來了,正在核實情況的時候,軒某再次逃跑,躲進東邊的胡同里,被周圍的群眾追了五六十米,再次將他抓回現(xiàn)場。救護車趕到現(xiàn)場后將全女士送往醫(yī)院。
一周后,全女士終因顱腦損傷死亡。交管部門事后做出的責任認定載明,軒某在非機動車道通行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且當時視線良好,路面沒有其他車輛和行人干擾,軒某完全有時間和距離提前發(fā)現(xiàn)對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但軒某在雙方臨近時才匆忙躲避,以致從側后方與全女士接觸,造成全女士受傷致死。而全女士在人行橫道燈為紅燈時橫過馬路,其行為也違反了相應的交通法規(guī)。
因此,軒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機動車道肇事逃逸后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全女士闖紅燈時橫過馬路,為次要責任。
在軒某被提起公訴時,全女士的丈夫和母親也向軒某提出了附帶民事賠償要求。
法院認為,軒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應依法予以嚴懲。鑒于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而被害人全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負次要責任,應自行承擔10%的經(jīng)濟損失。
最終,法院判處軒某有期徒刑4年,賠償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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