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喝酒不開車已是社會的普遍共識,可總有少部分人漠視交規(guī),鋌而走險,在釀成大錯后才悔不當初。上海的溫某在與朋友把酒言歡后,駕車在市區(qū)連續(xù)肇事,致3輛汽車受損1人受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酒駕”“逆行”“闖非機動車道” 瘋狂之舉層出不窮
2015年1月30日18時,溫某在上海楊浦區(qū)某飯店與朋友飲酒聚餐,酒過三巡后已至深夜22時。此時,早已醉眼迷離的溫某仍堅持自行駕車離開飯店。在他駕駛車輛行駛至吳中路時,追尾撞擊了前方的一輛豐田轎車,可溫某并未下車處理事故,而是選擇加速駛離了現(xiàn)場。
豈料,這僅是溫某接下來一系列瘋狂駕駛行為的開始。在車輛行至吳中路古北路路口時,溫某又再次追尾撞擊了在此等紅燈的一輛寶馬轎車,寶馬車主還未來得及了解情況,溫某又已絕塵而去。
在行駛至紅松東路一酒店附近,溫某竟徑直將車輛駛入非機動車道,并將在此攔出租車的兩名行人撞倒。但其仍不理會被撞行人的安危,又做出了一個更為瘋狂大膽的舉動:一個變道,將車輛行至逆向車道上,并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寶馬越野車發(fā)生嚴重碰撞,致雙方車輛損毀嚴重。溫某隨即棄車逃逸。
當晚,公安民警在事發(fā)附近一工地地下室將爛醉如泥的溫某抓獲。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溫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64mg/ml;被撞倒的一位行人構成輕傷;豐田轎車維修費1700元;寶馬轎車物損6000余元;寶馬越野車物損42萬余元。交警部門認定溫某負四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發(fā)后,溫某向被撞車輛的三名車主賠償了所有損失,并通過法院調解向被撞傷行人支付了賠償款17萬余元,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諒解。
2016年6月28日,公訴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庭審中,溫某一方與公訴機關關于其犯罪罪名的認定展開了辯論。公訴機關認為,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兩次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危害公共安全,并又造成一起人車事故及一起兩車事故,致一人輕傷,物損達40萬余元,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溫某一方則認為,其行為未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未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應只構成刑罰較輕的危險駕駛罪。
法院:連續(xù)沖撞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溫某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其到案后能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損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諒解,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溫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溫某不服,以一審判決定性錯誤,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溫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64mg/ml,其高度醉酒后明顯控車能力不足,在先后碰撞到兩輛轎車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倒兩名行人,又逆向行駛嚴重撞壞一輛轎車,醉駕途中前后共造成三輛轎車被撞,物損達40余萬元,另造成一人輕傷,車輛行駛路線長達20余公里,給公共安全造成緊迫的高度危險。溫某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的危險性、破壞性已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質等行為相當,遠大于一般的醉駕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于近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溫某上訴,維持原判。
(劉? 皓? 王加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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