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對醉駕情況作出如下表述: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對醉駕的處罰一向嚴厲。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達到醉駕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卑l(fā)布司法解釋,除了因為此前法律規(guī)定界限較模糊等,顯然還出于指導地方法院、檢察院等開展工作的需要,明確將醉駕認定為危險駕駛罪,有利于擺脫現(xiàn)實執(zhí)法中的左右為難。醉駕的危險性有目共睹,且許多醉駕是完全可事先避免的,用法律特別是刑法威懾心生僥幸者,有利于降低其鋌而走險的風險,在道德層面上,更容易得到普通民眾的支持。
然而,一鍋端地處理醉駕問題,不論青紅皂白將一切醉駕都歸為危險駕駛,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在法學界,關于“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始終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一律入刑有利于保障行人和機動車駕駛者的安全,令肇事者有所懼憚,養(yǎng)成三思而后行的習慣。反對觀點則認為,不顧危害的程度差異,一律入刑,極可能模糊不同危害行為之間的界限,令法律喪失說服力、缺乏合理性。同時,事無巨細一律入刑,意味著需額外投入一部分司法資源,在我國司法資源仍相對緊張的態(tài)勢下,“打擊面過寬”是不折不扣的浪費。在《量刑指導意見(二)》中,最高法明確表示:“對于醉駕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背幌盗锌梢约夹g手段核實的數據外(如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等),意見要求綜合考慮實際損害、認罪悔罪程度等相對浮動的因素,這就摒棄了此前一鍋端的做法,確保量刑精確到位。
除了對“認定醉駕”等帶來直接影響外,《量刑指導意見(二)》或能產生一定的風向標效應。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提速,普通公民對法律的倚賴程度不斷加強。在遭遇各類民事、刑事糾紛時,絕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付諸法律。然而法律不是萬能的,正因為其乃國之重器,才不能輕率更易、動輒便“一律入刑”。近年來,法律特別是刑法的容量不斷膨脹,“入刑”似乎成為解決社會問題的萬應靈藥:因社會上越來越多人不敢做“扶老人”等好事,便有人主張“不做好事入刑”;有人看到任意放生給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極大壓力,便主張“隨意放生入刑”;等等。這些要求雖談不上荒唐,但并未考慮到刑法的特殊性。若事無巨細均須以刑法作為衡量標準,實質上也就架空了其他法律和其他處理社會矛盾的方法,進而使社會漸漸失去彈性,充滿暴戾之氣。
醉駕或免刑責的規(guī)定絕不是倒退,這既是實事求是精神的回歸,也體現(xiàn)了最高法等對法律這一國之重器的格外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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