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4月27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 見習記者潘睿)來自四川、福建的兩名承建商在海南承建房產項目后,惡意拖欠62名民工工資共計273萬元,政府責令其改正后仍不悔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這兩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拖欠49名民工血汗錢251萬元 四川一承建商被判2年罰10萬元
2013年3月,四川省廣元市一工程承建商袁某,從某建設集團承包了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馬井鎮(zhèn)某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工程,包括混泥土澆灌、鋼筋制作、安裝、木工等。袁某聘用5個班組共49名民工到該工地施工后,于2015年8月停工。2013年至2015年期間,某建設集團共支付工程款3751.3058萬元給袁某,袁某除支付部分工資給張某等民工外,尚拖欠工資251.2029萬元。
2016年1月27日,春節(jié)將至,為確保49名民工順利拿到錢回家過年,儋州市有關部門向袁某發(fā)出《勞動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袁某3日內支付張某等民工工資,但袁某逾期仍不支付。2月4日,袁某被公安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袁某無視國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49名民工的勞動報酬251.2029萬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袁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家屬主動向部分民工支付60萬元并取得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一審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袁某退賠拖欠民工的勞動報酬191.2029萬元。宣判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訴。海南二中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拖欠13名民工22萬元工資后玩失蹤 福建一承建商被判1年半罰3千元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南安市一男子洪某與牡丹江某石材幕墻裝飾公司負責人黃某簽訂《外墻石材干掛安裝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洪某雇傭汪某等13位民工到海南省東方市八所鎮(zhèn)某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施工。2015年1月30日前,黃某根據合同約定先后向洪某撥付了工程款共計31.222萬元,但洪某只向汪某等民工支付了部分勞動報酬。
2015年2月2日,春節(jié)將至,民工急需錢回家過年,在東方市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下,黃某、洪某與汪某等民工進行工程及工資結算,根據合同約定及洪某完成的實際工程量,洪某應得工程款為43.2615萬元,洪某拖欠民工工資共計34.2585萬元。各方結算后,黃某向汪某等民工直接墊付了工資12.0395萬元,至此洪某尚欠汪某等民工勞動報酬22.2190萬元。東方市有關部門當天向洪某下達了《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決定書》,限洪某于2月5日前全額支付民工工資。
2015年2月3日,洪某以回老家籌錢為由離開東方市。后因逾期仍不支付民工工資,東方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及公安偵查人員多次與洪某電話聯系,但其均以各種借口逃避調查,后來干脆玩起了“失蹤”。2015年12月31日9時許,公安民警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將洪某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洪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3名民工的勞動報酬22.2190萬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洪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千元。宣判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訴。海南二中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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