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延強非法集資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延強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13年,張延強伙同他人注冊成立投資理財咨詢公司,通過組織員工上街宣傳、散發(fā)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謊稱自己的公司資金雄厚、資質齊全,以支付高利為誘餌,采取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未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張延強先后以每月支付存入本金1.2%至1.5%的高回報率,向被害人肖某某等68人募集資金共計1351.5萬元。
為了增強公眾信任度,張延強的公司還專門雇了一名某銀行退休員工張某某作為公司的副總。張某某不僅為上門的客戶進行咨詢解答、簽約投資,自己還投資了20萬元獲取高額利息。直到案發(fā)前,張某某都不知道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是非法的。
將外地非法集資術移植到吳忠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春節(jié)過后,張延強的合伙人曹某某(另案處理)在其之前工作的陜西少華投資管理公司老板董某某慫恿下,于2013年3月和張延強來到吳忠市考察市場后,二人決定合伙在吳忠市開一家投資公司,并從董某某處借款100萬元。
2013年7月,二人為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委托他人通過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在吳忠市利通區(qū)注冊成立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經(jīng)營范圍為投資理財咨詢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張延強、曹某某。2014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被告人張延強。
公司按照陜西少華投資管理公司的運作模式經(jīng)營。從公司成立到2014年6月,吸收存款約500萬余元。為相互拆借資金方便,曹某某與張延強商量,由曹某某在銀川市另成立了一家公司,吳忠的公司由張延強一人全權負責。
另據(jù)在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的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洪慶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陜西少華投資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公安機關查封,公司相關人員已外逃。
高額利息為誘餌致68人受騙
在庭審中,被告人張延強供述,公司主要從事從客戶處以1分至1分6厘的利息吸收存款,再以3分至4分的利息放貸到河南洛陽的個人或者企業(yè)手中,從中賺取差價。公司印制了宣傳彩頁,通過上街宣傳和聘請當?shù)厝藛T鼓動周圍親戚朋友的方式向社會吸收存款。一般是安排公司員工到廣場和大街上發(fā)宣傳彩頁和印有公司投資項目的袋子,宣傳的方式是帶著小禮品在吳忠大、小廣場、清真寺,還有老年門球場所進行宣傳。同時,公司還在報紙上打廣告進行宣傳。在公司成立之初,張延強和曹某某每月組織員工上街宣傳兩次。2014年被工商局行政處罰后,再未上街宣傳過。
2014年,公司轉變宣傳思路主攻老客戶,一是吸引老客戶繼續(xù)投資,二是經(jīng)過老客戶的口頭宣傳引來新客戶。2013年,被害人方某某看了其母親拿回來的張延強公司的宣傳單,為了保險起見,方某某到工商局確認張延強公司的合法性后,投資11萬元,至案發(fā)后獲得利息2840元。2014年4月,被害人朱某某聽說張延強公司的存款利息比銀行高,主動到張延強公司進行咨詢,公司員工給其講解了公司情況并給其發(fā)放公司的宣傳彩頁。2014年9月,朱某某決定投資5萬元,后又陸續(xù)存入20余萬元。在2014年12月1日,又存入2萬元。2015年1月7日簽訂一份30萬元的總合同,月利率1.5%。至案發(fā)前,朱某某共投資32萬元,收到利息1.398萬元。
經(jīng)查實,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張延強先后以每月支付存入本金1.2%至1.5%的高回報率,向68名被害人募集資金共計1351.5萬元。
聘請銀行退休員工當公司副總
為了打消投資人的疑慮,提高公司的誠信度,張延強還專門聘請了從某銀行退休的張某某為公司副總。
2013年9月底,張某某從報紙中夾帶的宣傳材料中見到張延強公司的宣傳彩頁。因其在銀行工作,對該公司高投資收益率表示懷疑,遂到該公司咨詢。曹某某向其介紹該公司主要從事倒貸業(yè)務,即銀行普遍存在的貸新錢,還舊錢。在確認風險小、盈利高后,張某某決定投資10萬元。曹某某認為張某某有銀行工作經(jīng)歷,于2013年10月聘請張某某擔任該公司副總,直到2014年10月張某某請病假后辭職。
工作期間,張某某主要負責培訓員工。一方面是要求員工搞好服務,另一方面是向新員工解讀公司的宣傳彩頁,向他們講解公司產(chǎn)品,同時還負責給上門的客戶講解公司宣傳彩頁的內(nèi)容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于公司能否從事投資理財,張某某向曹某某咨詢后,曹某某答復目前國家無明確規(guī)定。
被害人肖某某在吳忠市利通區(qū)秦韻廣場鍛煉時,收到張延強公司員工發(fā)給其一份公司的傳單和名片,并介紹說公司的理財產(chǎn)品保本收益高。肖某某隨后來到公司考察的過程中,看見很多人在存錢、取錢,遂找到負責給客戶介紹理財產(chǎn)品的張某某。張某某在介紹產(chǎn)品之余還向肖某某介紹其本人從工商銀行退休加入公司的,肖某某陸續(xù)存入65萬元,獲得利息共計2.507萬元。
張某某向檢察機關供述,他沒有介紹任何人來公司投資,都是客戶看到公司的宣傳單后,主動上門咨詢,由他負責向客戶解釋公司的投資情況,其個人也在該公司投資20萬元。
非法集資千萬絕大部分被揮霍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受經(jīng)濟下行壓力,張延強公司吸收來的資金一分錢也未放貸出去,公司用吸收來的資金為客戶支付利息和維持公司的日常運轉。為彌補資金缺口,經(jīng)張延強聯(lián)系,將公司的300余萬元借給家鄉(xiāng)河南的企業(yè)和個人。后因這些企業(yè)和個人無法償還資金,公司賬面資金無法維持正常經(jīng)營和支付客戶利息,張延強遂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jīng)有關部門查實,張延強公司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設立投資公司吸收存款也沒有得到國家金融部門許可和批準,只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延強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集資詐騙罪。所騙取的資金全部打入張延強和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中,除高利放貸140萬元,加盟深圳深銀聯(lián)公司、蘇州喜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樂分享”項目、山西省河津市“水王星”凈水器專賣店投資共計90萬元,按月支付被害人利息共計155.4246萬元,支付員工工資和公司日常開支共計78.8642萬元外,剩余款項用于償還其個人欠款及購買個人住房。
張延強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1351.5萬元后,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資金僅為90余萬元,與所籌集的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并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張延強主觀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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