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原副總經(jīng)理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伙同妻子張某共同收受他人給付的房屋裝修款170萬元。此外,吳振芳還收受他人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共16萬余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近日東城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吳振芳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其妻張某同樣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退休兩年后被調(diào)查
公開資料顯示,1952年1月出生的吳振芳,曾任中國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總經(jīng)理,香港近海石油服務公司董事等職。1997年至2003年任中海石油化學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兼黨委書記。2003年4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2003年6月兼中海石油化學有限公司董事長和中海石油天然氣及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4年9月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黨組成員。
2015年年初,中央巡視組啟動首輪針對26家央企的專項巡視,13個巡視組進駐中石油、中海油、國家電網(wǎng)等單位。同年3月初,中央第二巡視組進駐中海油總公司,隨后吳振芳就被調(diào)查,此時他已退休兩年。2015年6月25日,最高檢通報吳振芳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
幫助收購公司受賄180余萬
據(jù)檢察機關(guān)指控,2008年至2009年間,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為中海油收購王某實際控制的化學公司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3年間,吳振芳伙同妻子張某共同收受王某給付的房屋裝修款共170萬元。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間,吳振芳還收受王某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共16萬余元。
在本案庭審中,吳振芳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辯稱未給王某謀利,對于16萬多元的機票錢其也認為是禮尚往來,并非是受賄之舉。
而王某作證稱,他于2001年成立了一家石化公司。2004年他與中海油合作,將石化公司改制為合資企業(yè),自己任副董事長和總經(jīng)理。2006年吳振芳開始兼任中海石油煉化公司總經(jīng)理,由此結(jié)識了吳振芳。2008年,王某成立了另一家化學公司,但不久資產(chǎn)縮水,瀕臨破產(chǎn)。為此他去求吳振芳幫忙,希望中海油能夠收購化學公司。王某稱,正是因為吳振芳是中海油的領(lǐng)導,有很大決定權(quán)。之后在吳振芳的大力支持和推進下,王某的化學公司果然與中海油重組,成為合資公司。在被中海油收購后,原本境況不佳的化學公司經(jīng)營狀況好轉(zhuǎn),銀行也給公司的貸款降了息,公司由負債變成盈利。
2012年的一天,在得知吳振芳在上海有一套房子正準備裝修時,王某便給吳家裝修一共支付了170萬元。而吳振芳在得知此事后,也未提出還錢,表示默認。
構(gòu)成受賄罪夫妻均被判刑
東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吳振芳及妻子張某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對二人的指控成立。對于吳的辯解,法院認為在收購化學公司過程中,吳振芳利用職務便利,接受王某請托為王某公司謀取利益。王某在支付裝修款后,吳振芳夫妻在有能力支付裝修款的情況下,并未及時退還該款項,其行為屬于受賄。
此外,吳振芳作為國企的領(lǐng)導干部,在明知給付方為其支付機票款主觀目的的情況下,仍連續(xù)多年收受王某為其本人及親友支付的機票款,該行為與吳振芳的職務行為存在緊密關(guān)聯(lián),明顯不屬正常的人情往來,應認定為受賄。
鑒于吳振芳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張某能如實供述,也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也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綜上,東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振芳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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