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記者獲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審理了一件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二審案件,依法維持了一審法院的罰款決定。
2016年12月15日下午,瓊海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審理了一件繼承糾紛案件,在庭審活動結束后,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確認之際,訴訟參與人楊某某及旁聽人員王某某對另一訴訟參與人莫某某實施了抓頭發(fā)、打耳光等毆打行為。發(fā)現(xiàn)情況后,法院干警及時控制了場面。莫某某當場報警,瓊海市公安局對此于2016年12月16日分別決定給楊某某、王某某處于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之后,瓊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決定書,對楊某某、王某某分別處以罰款3000元的決定,決定書作出后,王某某主動到法院繳納罰款,楊某某則不服該決定書,向海南一中院申請復議。復議審查的承辦人員及合議庭成員通過仔細閱卷及觀看現(xiàn)場錄音錄像,確認楊某某確有毆打行為,已經(jīng)妨礙到民事訴訟的正常開展,損害了司法尊嚴,故維持了瓊海市人民法院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神圣、莊嚴、不可侵犯。在庭審過程中所有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依法表法合理訴求。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發(fā)泄不良情緒,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不僅與文明法治精神背道而馳,而且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法庭的藐視,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構成犯罪的還應追求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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