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xiàn)場 丘惠潔 攝
備受關注的清遠“808特大制販毒案”,12月5日在廣東省清遠市中級法院第一審判庭進行公開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別獲刑。其中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刑;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首次制毒:10天不到煉制氯胺酮258公斤
法院經(jīng)審理后查明: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子強、李浩恩、陳永忠密謀制造毒品氯胺酮,商定三人共同出資購買制毒原料鹽酸羥亞胺,陳永忠負責具體的購買事宜,李子強組織人員制造氯胺酮。李子強通過被告人劉揚坡租賃被告人歐記志在連州的一間平房作為制毒工場,并安排被告人何越鋒租賃了毒品倉庫,李子強還安排被告人劉揚坡、何越鋒、歐藝才、潘智明將制毒工具及制毒輔料運到制毒工場。
其后,李子強安排被告人鄭召寬與陳永忠購買了22袋(每袋重25千克)鹽酸羥亞胺。其中21袋由劉揚坡、何越鋒運到連州市保安鎮(zhèn)的制毒工場,陳永忠將剩余1袋在清遠市清城區(qū)西門塘交給綽號“日本”的一男子(另案處理)。鹽酸羥亞胺運到工場后,由劉揚坡、何越鋒、歐藝才、潘智明與“阿奇”、“阿慶”(二人均另案處理)將鹽酸羥亞胺制成氯胺酮。8月13日,在制出氯胺酮晶體后,劉揚坡、何越鋒將氯胺酮晶體運到存放毒品的倉庫,被告人李海健、何越鋒等人在該處進行晾干、分裝,共制得258千克氯胺酮。
宣判現(xiàn)場 李俊杰 攝
二次制毒:煉制過程中被警方當場抓獲
2014年8月底,被告人李子強、何越鋒、劉揚坡、歐藝才、潘智明合謀,用各人前一次販賣、制造氯胺酮所得報酬來購買鹽酸羥亞胺,繼續(xù)制造毒品氯胺酮。由李子強聯(lián)系被告人李桂亮購買鹽酸羥亞胺,李桂亮則與被告人羅洪禹等人約定也共同出資購買鹽酸羥亞胺。
受李子強安排,被告人鄭召寬,李桂亮安排羅洪禹、“阿志”、“阿紅”(均另案處理)購得32袋(每袋重25千克)鹽酸羥亞胺回清遠,其中12袋由被告人羅洪禹伙同他人運往廣東省新豐縣。另外20袋鹽酸羥亞胺被運到歐記志的平房內(nèi),由李子強組織被告人劉揚坡、何越鋒、潘智明、歐藝才、李耀、劉石用來制毒。
2014年9月5日正在進行結晶工序時,警方搗毀該制毒工場,查獲含氯胺酮成分的黃色液體2392千克,氯胺酮含量7.2%、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體495千克,氯胺酮含量1.1%,以及化工物品和制毒工具一批,19名被告人先后被抓獲。后警方從被告人劉志玲身上起獲凈重33.7克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體和含MDMA成分的藥丸,扣押了被告人陳彩易按照被告人李子強的吩咐所存放的毒資。
一審公開宣判:9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刑罰
法院當庭對19名被告人進行宣判,被告人李子強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陳永忠、李浩恩、鄭召寬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劉揚坡、何越鋒、歐藝才、潘智明、李偉業(yè)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黎建鋒等10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十五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數(shù)十名被告人親屬到庭參加旁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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