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劉關關 攝??
中新網10月28日電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規(guī)范各類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了《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兑庖姼濉窂娬{,支社和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采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fā)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
《意見稿》明確,本辦法所稱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制片廠、新聞網站、網絡廣播電視臺等具有新聞采編業(yè)務的單位根據新聞業(yè)務需要在其登記地以外地區(qū)設立的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活動的記者站、分社、支社、網站地方頻道等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
《意見稿》規(guī)定,中央主要新聞單位所辦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可設立網站地方頻道,其他網站不得設立從事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的駐地方機構。
《意見稿》提出,新聞單位負責駐地方機構籌備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在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批準設立駐地方機構前,不得以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其籌備組織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新聞單位不得以派記者駐地方長期從事采訪方式代替設立駐地方機構。
新聞單位、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明確,新聞單位不得向駐地方機構采編部門或者采編人員下達經營創(chuàng)收指標、攤派經營任務、收取管理費。
分社、網站地方頻道從事新聞采編和經營活動,須嚴格執(zhí)行采編和經營兩分開原則,實行收入支出兩條線,人員不得混崗,部門不得交叉,業(yè)務不得重疊,新聞采編人員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經營人員不得從事任何采編活動。
支社和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采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fā)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
新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駐地方機構及其證照,不得將駐地方機構的新聞采訪、組稿等新聞業(yè)務活動對外開展合作。
《意見稿》強調,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或者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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