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水黎族自治縣扶貧辦原主任梁有豪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陵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梁有豪擔任陵水縣扶貧辦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陵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有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645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梁有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梁有豪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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