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袁相峰)開車撞人后離開現(xiàn)場,隨后接二連三出現(xiàn)反常行為,還打電話告訴父親相關情況……這起發(fā)生在江西省武寧縣的交通肇事案,竟被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系自首、不存在逃逸情節(jié),進而作出了有期徒刑九個月的判決。宣判后,武寧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日前,九江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作出撤銷原判、判處被告人張坤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張坤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十年有余。2015年8月6日凌晨4時,張坤像往常一樣駕駛重型半掛貨車超載裝運鋼材,由湖北駛?cè)胛鋵幙h。為避開超載檢查站點,張坤照舊繞道而行,行至武寧縣境內(nèi)一村莊附近時,將路人王某剮倒后碾軋,造成王某當場死亡。
事發(fā)后,張坤駕駛貨車迅速離開,因慌亂而走錯熟悉路段,其間他打電話將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告訴了父親。將鋼材運往目的地后,他清洗了貨車上的毛發(fā)和血跡,并在返回途中故意撞死、碾軋一條小狗。
民警排查事發(fā)路段監(jiān)控錄像并對周邊群眾進行走訪后,鎖定張坤駕駛的貨車有重大嫌疑。找到該貨車并進行拆裝檢查時,民警在后車軸里發(fā)現(xiàn)了毛發(fā)和血跡。經(jīng)鑒定,與死者王某的DNA相符。張坤隨即被傳喚。
今年5月,武寧縣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張坤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張坤具有肇事逃逸的情節(jié),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未予認定;認為其在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損失,獲得了對方諒解,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收到判決書后,武寧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張坤在被傳喚到案后的多次供述中,對案發(fā)時其是否看到被害人、看到被害人時的車距及接到民警電話前曾主動打電話告訴父親發(fā)生交通事故等情節(jié)刻意遮掩,可見其主觀上具有逃避責任的故意。同時,結(jié)合張坤系十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卻在熟悉路段走錯路、比平時用時超長、清洗車輛、故意撞死碾軋小狗等異常表現(xiàn),綜合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其在事故發(fā)生時即已知曉,客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xiàn)場。該院還認為,張坤雖接受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但故意隱瞞對量刑有重要影響的逃逸情節(jié),不能如實供述,應不屬于自首。
據(jù)此,武寧縣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自首不當、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九江市中級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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