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成都首例倒賣動車車票案在成都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尹某忠等4名被告人共同倒賣成都至重慶動車車票179張,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尹某忠、付某億、周某英被單處罰金各2萬元,羅某成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改行做倒賣車票生意
2014年12月的一天,長期在成都東客站用電瓶車拉客掙錢的四川安岳人尹某忠,聽重慶過來的旅客說,重慶“黃牛票”非常緊俏,這是因為成都東至重慶北這條高速鐵路線上生意好,坐車人多。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尹某忠心想用電瓶車拉客每次只掙得到幾元錢,而倒賣一張動車車票能賺幾十元,一天下來肯定收益好。于是就與經(jīng)常在一塊兒跑電瓶車的付某億、羅某成及羅的妻子周某英商量,決定每人投資4000元做這個生意。
2015年元旦剛過,尹某忠等4人開始做倒票生意。買車票要用證件,于是羅某成拿來他和妻子周某英及兒子羅某的身份證,付某億拿來他和妻子劉某的身份證,尹某忠拿來他和妻子徐某的身份證及兒子放學路上檢的一張名叫張某英的身份證。
他們商定,尹某忠、付某億、羅某成每天從自動售票機上各購買2張成都東至重慶北的動車二等座火車票,每張96.5元,保證每天購買6張,如6張車票全賣出,可賺300元或更多。按照分工,羅某成、付某億每天在東站附近轉悠著打聽買主,周某英負責把車票揣在身上,如“遇”到買主,在附近觀望的尹某忠就示意周某英把車票拿出來,每張加價50元至100元出售。到晚上,他們回出租屋進行結算,每人能分到幾十元或一百多元。
向民警兜售車票被擋獲
2015年2月6日16時許,尹某忠和羅某成在成都東站東廣場附近兜售車票,見1名背著包的男子有點像旅客,尹某忠上前問“要不要重慶動車車票?”不曾想這名男子是成都東客站鐵路派出所民警,此時他正著便衣在這里巡邏。民警憑職業(yè)敏感覺察該男子有倒賣火車票嫌疑,就說要買兩張當天成都至重慶北D5124動車票,好多錢?尹某忠說每張200元。隨即,民警亮明身份,并將其帶回派出所審查。之后,根據(jù)尹某忠的交代,民警將同案嫌疑人付某億抓獲,接著又在尹某忠、付某億協(xié)助下,民警又將回到老家資中縣鄉(xiāng)下躲藏的羅某成、周某英抓獲。4名嫌疑人交代,倒賣動車車票每人分了3000元。
被告人被判拘役和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至2015年2月6日案發(fā)時,被告人尹某忠、付某億、羅某成、周某英購買2015年1月4日至2月15日成都東至重慶北的動車二等座車票共計179張,票面金額17273.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忠、付某億、羅某成、周某英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忠、付某億有立功表現(xiàn),予以從輕處罰;羅某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周某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予以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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