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制晚報》報道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女審判員左某受賄案,從案情來看,先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的惠某找到左某,提及一民間借貸糾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陜西高院再審,想讓她在陜西高院找關系幫請托一方企業(yè)勝訴。于是左某與惠某及請托企業(yè)副總經理楊某先后多次到西安斡旋此事,找了陜西高院審委會專員、審監(jiān)庭庭長等人,期間分次收受惠某、楊某所送的美元及名牌男士包等共計7萬余元,左某因此被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兩年,后其以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理由之一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左某作為一個最高審判機關的法官,如此熱心地關心所請托企業(yè)的官司情況,還與另一個下級法院的惠某結伴到西安找到對口業(yè)務庭負責人過問案情,這算不算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謀取不正當利益理解為:所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發(fā)布過“五個嚴禁”: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guī)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左某的行為違反了禁令,插手過問下級法院辦理的案件,屬于中央政法委通報的第二批7起干預司法活動的典型案件之一,其行為當然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當正利益。
而《刑法》規(guī)定,明知他人有請托事由,利用職務之便,承諾或實際幫忙,收取一定數(shù)量的財物,無論所謀的利益是否正當,均破壞了公職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即可構成受賄罪,作為一個資深法官,為涉訴企業(yè)鞍前馬后,還居然以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自我辯解,著實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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