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先在網上查二手車信息,與賣車人聯(lián)系好后,利用試車的機會將車搶走。除當街搶車外,李某還持槍威脅追逐其的受害人,并在警方抓捕其的過程中在工體北路連撞數(shù)輛車。昨天上午,李某因涉嫌搶奪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朝陽法院受審。
????男子前科累累四次搶車
????22歲的李某是北京人,有吸毒史且前科累累。他曾是一名少年犯,15歲時因盜竊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10日;17歲時又因尋釁滋事、盜竊,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13年2月4日,李某又因聚眾斗毆被西城法院判了2年有期徒刑,直至2014年7月9日才獲釋出獄。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李某先在網上查二手車信息,與賣車人聯(lián)系好后,利用試車的機會將車搶走。2015年2月5日15時許,李某在通州區(qū)馬駒橋鎮(zhèn)百尚生活廣場附近,搶得被害人曹某欲出售的尼桑風度轎車一輛。2015年2月18日16時許,李某在通州京密路廟城橋西側加油站對面,搶得被害人鐘某欲出售的尼桑天籟轎車一輛。2015年3月4日10時許,李某在豐臺云柏鞋業(yè)附近,搶得被害人盧某欲出售的寶馬轎車一輛。2015年3月11日15時許,李某攜帶槍狀物至朝陽孫河鄉(xiāng)都市假日洗浴門前停車場,搶得被害人謝某欲出售的尼桑天籟轎車一輛,并持槍狀物威脅驅車追趕他的被害人。該槍狀物經鑒定為槍支。事發(fā)當天18時30分許,李某駕駛搶得的轎車行至三里屯工體北路,為抗拒抓捕,強行駕車逃離,在此過程中,連續(xù)沖撞數(shù)輛車,后棄車逃匿。
????2015年3月12日,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查獲;3月13日,李某被刑拘,4月17日被逮捕。
????稱首次搶車是臨時起意
????面對指控,李某當庭認罪。他稱,第一次搶車時,原本打算是買車,“試車時,我發(fā)現(xiàn)沒人跟著,當時鬼迷心竅,就把車開走了”。講到第四次搶車時,李某稱,當天,他趁賣車人不注意將車開走后,由于車上裝有定位系統(tǒng),賣車人開車追來,并將他的車別停。李某稱,他沒有拿槍指向被害人,他只是拿出了槍。此外,李某還強調稱,他攜帶的那把槍是仿制的1911型玩具槍,槍有20厘米左右,黑色鐵制,可發(fā)射塑料彈。李某說,當時他看見一名男子向其走來,他就從包里拿出隨身攜帶的槍,并用手扳開了槍的擊錘,該人退回去了。在回答法官關于其為何帶槍的問題時,李某稱,“就是為了玩兒,習慣了,每天都帶著。”
????此后,李某繼續(xù)開車,當行駛至朝陽區(qū)三里屯等一紅燈時,有警察從其車后走過來,手中拿著槍,敲其車玻璃,并讓其舉手。李某將雙手舉起來,同時腳下又踩了一腳油門,車向前開出,撞上了其他等紅燈的車輛。見警察沒有跟上來,李某棄車而逃。
????昨天,有3名受害車主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參加了庭審。一名車主的證言顯示,他追趕李某時,李某拿槍指著他,“當時他還扒拉一下槍栓,我一愣,就沒上前,于是立刻報警。”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搶車,已構成搶奪罪;其攜帶兇器,后又持槍威脅他人,已構成搶劫罪;其為抗拒抓捕,開車連續(xù)沖撞數(shù)輛車,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加上李某有多次前科,故建議法庭數(shù)罪并罰,對李某從重處罰。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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