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3月17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羅鳳靈 蒙良)樂東男子麥某兩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攔路、入戶劫取他人財物近1萬元,并致一人輕微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麥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2年4月29日,麥某伙同李某偉等四人(四人均已判刑)駕駛摩托車到尖峰鎮(zhèn)某村香蕉地預(yù)謀搶劫。隨后,李某偉持匕首站在馬路中間,將徐某利駕駛的貨車攔下,麥某等人持匕首等器械從香蕉地沖到車前,李某偉爬上貨車駕駛室,搶走徐某利、徐某勝、徐某鵬三人共計9000多元及一部手機。2012年5月8日,麥某與李某偉等同伙來到尖峰鎮(zhèn)某農(nóng)場檳榔園內(nèi)實施搶劫。李某偉用腳將羊某、周某夫婦居住的宿舍門踹開,然后進(jìn)去朝羊某左大腿刺了一刀,并脅迫被害人拿錢。周某見狀,急忙從睡衣口袋拿出560多元交給李某偉。經(jīng)法醫(yī)檢驗,羊某左大腿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rèn)為,麥某兩次伙同他人作案,一次持械攔路劫取被害人財物,另一次入戶劫取被害人財物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麥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麥某犯搶劫罪事實清楚,量刑適當(dāng),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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