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人林某某曾因搶劫罪、職務侵占罪獲刑入獄。然而,獲得自由的他竟乘坐火車從廣州運毒到蘭州,未料“做賊心虛”被警方抓了現(xiàn)行。2月29日記者獲悉,省高院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林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判決。
2014年7月8日16時50分許,蘭州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民警在蘭州車站內進行查緝時,發(fā)現(xiàn)一名旅客形跡可疑,經(jīng)盤問和身份證信息比對,該旅客與該支隊掌握的吸毒人員林某某信息相吻合。隨后,林某某在車站公安值班室主動交代了其從廣東購買毒品的犯罪事實,警方從其攜帶的粉紅色挎包內底部查獲疑似毒品的白色晶體物。
2015年4月8日,蘭州鐵路運輸中院審理認定,2014年7月7日,林某某攜帶毒品共計403.2克,乘坐當日廣州至蘭州的旅客列車于次日到達蘭州,在蘭州火車站站臺地道口處被警方抓獲,從其攜帶的單肩挎包內查獲全部毒品。一審認為,林某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作出宣判后,林某某上訴稱,其在公安人員因形跡可疑盤問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攜帶毒品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請求減輕處罰。省高院二審后,依據(jù)案情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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