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女子墜入排水井身亡案終審:市政工程部門承擔47萬余元賠償
????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jié)了2013年南寧女子暴雨天墜入排水井身亡案,終審判決駁回市政部門上訴、維持原判,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萬某家屬死亡賠償金477055元。
????2013年6月9日晚,南寧市遇暴雨天氣,萬某在路過青秀區(qū)柳沙路柳沙農(nóng)貿(mào)市場和柳沙三興花園小區(qū)大門前路段的路口時,墜入由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管理的被雨水沖開井蓋的排水檢查井后死亡。事發(fā)后,萬某家屬與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后將兩家單位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48120元。
????青秀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南寧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管理處的行政主管部門,不是窨井設施的直接管理人,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作為事發(fā)排水檢查井的管理者,未能舉證證實對事發(fā)窨井已盡到管理職責,也不存在法定的不應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故對該案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市政工程管理處賠償萬某家屬死亡賠償金477055元。
????一審判決后,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不服,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已盡到管理職責,萬某墜井與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必然的聯(lián)系。
????南寧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事故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首先,暴雨確為不可避免,但不能認定為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次,市政工程管理處對窨井的建設、管理應在預見到常見的自然現(xiàn)象的基礎上,根據(jù)窨井的用途,使之達到在技術條件許可下的相當大的抵御值,事發(fā)當晚事發(fā)地段的降雨量并沒有大到不能克服;再次,市政工程管理處未能舉證證明窨井在設計、施工、質(zhì)量、管理上均已達到了相應的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綜合以上三點理由,本案事故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市政工程管理處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法院認為,市政工程管理處對窨井的管理不能僅限于日常養(yǎng)護,還應該針對狂風暴雨、冰雪災害等特殊天氣下的養(yǎng)護管理,應在現(xiàn)有的技術條件下,采取加裝防墜網(wǎng)或安裝鎖具固定井蓋等防護措施,并針對特殊天氣進行巡查和防范,但是市政工程管理處沒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發(fā)生,因此其未盡到管理職責。
????南寧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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