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陽縣一小作坊主雇傭4名工人偽造紀念幣2.6萬余枚,于近日被平陽縣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相關(guān)工人也因此被判刑。
現(xiàn)年53歲的陳某,在平陽經(jīng)營一家以制作徽章為主的小作坊。2014年4月,陳某接到客戶顏某電話,希望為其偽造“和”字紀念幣,遭到陳某拒絕。后顏某提出,以每枚紀念幣3元至4元的工錢,先做400個,陳某最終答應(yīng)。
陳某隨后雇傭了溫某4人,400個“和”字幣很快制作完成。陳某通過快遞把紀念幣郵寄給顏某。此后,陳某又陸續(xù)接了其他客戶偽造紀念幣的訂單。陳某將小作坊交由溫某打理,由溫某召集其他3人加工制作,并按小時計付報酬。
2014年11月15日,警方在小作坊內(nèi)將陳某、溫某抓獲,并在現(xiàn)場查獲紀念幣2.6萬余枚,單枚紀念幣面額從1元至50元不等,紀念幣總額達46萬余元,經(jīng)鑒定,以上紀念幣均系假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等5人結(jié)伙偽造各類紀念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偽造貨幣罪,遂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判處被告人溫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5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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